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法律援助律师眼中的《劳动合同法》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让劳动者在“保护伞”下体面劳动

  来自妇女界的刘红宇委员在全国政协会议上遇到了她的同行,来自工会界别的施杰委员。虽然界别不同,但身为律师的他们都对劳动合同法予以“特别关注”。两位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更加细化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希望尽快出台细则和司法解释,使之更有可操作性。本报记者张宪摄

  “当年我做法律援助时遇到过的难题,在有劳动合同法的今天,似乎已经不称其为问题了。”全国政协委员、高级律师施杰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许多亮点从法律层面赋予劳动者以“体面劳动”的权利。亮点一终结劳动合同“虚无化”

  【法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背景】在劳动法颁布13年中,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并不乐观。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我国已建工会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65.4万个,占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38;签约职工5771.4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职工总数的48.6;签约农民工910.8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农民工总数的39.5。而据《人民日报》报道,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显示,中国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

  【点评】施杰委员认为,有了书面合同,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很容易固定证据,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如果有单位想钻这方面的空子,劳动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如果有单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劳动者也有充分的救济渠道。

  在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普及的时候,每当遭遇劳动纠纷,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抗辩理由。然而,劳动法从未规定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形态,而所谓的“实事劳动关系”,在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举证艰难。为了保护这部分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利益,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不先后出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来规范这一特殊的劳动关系。但在发生纠纷时,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法律后果都一样,这也是导致以前事实劳动关系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的原因之一。

  如今,劳动合同法从法律的角度建立了比较确定的标准,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有约束力。权利义务也比较明确,比如,工作环境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等都在书面合同中作为主要条款有所约定。与此相反,如果双方只有口头合同,因口头合同随意性比较大,往往会由于双方约定不明,更容易导致劳动争议纠纷的产生。亮点二补偿金:终结短期劳动合同

  【法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背景】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而拒不支付,迫使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手段追讨。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然而,在有关部门处理案件时却极少适用这一规定。

  【点评】“曾经有不少企业热衷于短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年两签,甚至不乏一年四签的情况存在。企业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和职工签合同,说白了就是可以规避其应当承担的义务,降低其用工成本。”施杰委员认为,如果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将不能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也不利于杜绝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和惩戒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