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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针对部分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而侵害员工利益的行为,刘新国代表建议,应尽快颁布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促进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刘新国认为,之所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有不少企业采取各种规避行为,没有实施细则是一个重要原因。他说,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以及某些原则应当细化。例如,其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文中,“连续”两字如何界定就应当进一步明确细化。
刘新国建议尽快颁布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以解决劳资双方都面临的诸多实际困扰,为今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保证。考虑到实施细则制定的复杂性,他同时建议实施细则的制定可以分两个层面进行,即普适性条款由国家统一制定颁布,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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