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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促进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正确实施这部重要法律,现就社会普遍关注的几个问题,予以回答。 问题之一: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将有新增加,对此应怎么看?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绝大多数守法用工的企业来说,增加的成本是有限的。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来看,企业增加的用工成本主要有两项:一项是企业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项成本只有因企业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时才会产生,而且企业主动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只涉及一部分劳动者,增加的成本不会很大。另一项是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对一些原来试用期员工工资偏低的企业增加了一定成本,但只涉及试用期劳动者,影响也很有限。
当然,《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企业的违法“成本”将增大。例如,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一个月后一年之内,企业要支付两倍工资的约束措施。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按照正常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等。
一些企业之所以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幅增加了用工成本,主要是有的企业过去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合同法》将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这些企业感到压力很大。
我们认为,企业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劳动合同法》为守法企业创造了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希望广大企业经营者能及时转变用工观念,自觉依法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实现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问题之二:《劳动合同法》会不会导致用工僵化,为什么?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有的企业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同于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担心法律的实施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降低企业效率。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种合同形式中的一种,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用人单位既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依法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者的职业稳定,培养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为企业长期服务的热情,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适用于法定的例外情形。《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70以上,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的短期劳动合同占到60%左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严重现象,既不利于劳动者的稳定就业和权益保护,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带来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在坚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自主选择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同时,为了实现用工能进能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特别是允许用人单位在经营方式调整等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依法履行一定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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