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在“保企业”与保障劳工权益两者之间,决策的天平需要寻求新的平衡
【《财经网》专稿/记者刘京京】正式实施将满一年的《劳动合同法》始终备受争议。在金融风暴肆虐的当下,其执行状况备受瞩目。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报告了该法的实施情况。根据报告,虽然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上升,但此前该法规定所引发的争议或担忧,几乎无一不在现实当中得到印证。面对新的宏观经济形势,在“保企业”与保障劳工权益两者之间,决策的天平需要寻求新的平衡。
劳动合同签订率有限上升 9月中旬到10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分兵三路,赴山东、福建、江苏、辽宁、陕西和广东进行了实地检查,涉及18个城市30多个不同类型的企业。 华建敏表示,《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合同的平均期限也有所延长。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3,比去年提高2.3个百分点。江苏省签订一至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达到49.09,一年及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较上年末减少14.4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增加1.19。 然而,华建敏也指出,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业和建筑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华建敏称,这些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多规模小、用工灵活,但在企业用工管理和政府监管方面都存在薄弱环节。这也正是广东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所关心的话题。他分析,对劳动合同签订率进行统计时,如果调查对象都是相对较为规范的大企业,签订率的上升并不能说明问题。对于规模较小、资金有限的中小企业,为了规避用工成本的上升,《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其实并不尽如人意。
用工成本上升现实症结 早在《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就有专家对劳务派遣、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的未来影响表示担忧。而这些担忧,也在执法检查组的报告中变为现实。华建敏在报告中称,劳务派遣用工中不规范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所谓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不是自己直接招人,而是和一家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由该单位派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工作,劳动合同则由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署。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黄新发告诉《财经》记者,《劳动合同法》必然会繁荣“劳务派遣”这个行业。《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缴纳足额社保等方面的规定,在客观上导致了企业用工成本增加。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在定义、应用范围、派遣时间等方面的不明确规定,使得劳务派遣成了《劳动合同法》的一处缺口,给了企业规避相关规定的出路。有统计称,与2007年相比,2008年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增加了700万。同时,在劳务派遣的大量应用中,由于缺少相关规范,同工不同酬、社保待遇过低等问题也随之出现;还有企业几乎是全员派遣、长期派遣。 华建敏还在报告中称,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影响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按现行办法,劳动者跨地区流动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统筹账户的相应资金不能异地接续,影响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此外,业内人士称,还有部分企业在外来就业人员的要求下,将社保费发给个人,但劳动人员在离职时却称企业未缴纳社保,并要求赔偿,引起纠纷。其实,这也正透视出中国现今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弊端。此外,华建敏指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还存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力度不够的问题,这必然令法律当中严格保障劳工权益的规定大打折扣。不过,报告并未涵盖《劳动合同法》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所有问题。黄新发便表示,在《劳动合同法》执行后,劳动仲裁的数量大幅提升,其中很多都是由加班工资引起的。不少劳动者向企业索赔加班工资,数额较大的近30万。然而,目前对于加班工资的索赔,法律在举证方式、时效上还有颇多不够细化之处,给执行带来了难度。此外,劳动仲裁中的“非法代理”问题也在广东省相当严重。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