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日 期:2008/3/31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包括革命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可参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老〔1986〕16号《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在乡的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