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在企业奖金分配上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以调动企业和职 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并能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现对贯彻《国 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通知 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度起,降低奖金税 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奖金税;四个月至五 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降为20%;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10 0%降为50%;六个月至七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0%降为100%;七个月以 上的部分,奖金税税率定为200%。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税率也相应降低。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 以内的部分,税率为20%;一个月至二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二个月至三个月的部 分,税率为100%;三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免税限额, 仍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下同)总额 其“应纳税奖金总额”,是指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扣除核定的免税限额以及按规定准予扣 除的其它免税奖金额后的余额。 企、事业单位奖金税税额的计算分别为: (一)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一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20% (二)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一个月至二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50%-0.3×月标准工资总额 (三)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二个月至三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100%-1.3×月标准工资总额 (四)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三个月标准工资以上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200%-4.3×月标准工资总额 二、试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的企业,从一九八七年起,工资调节税税率相应降低, 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不超过7%的部分,继续免征工资调节税,超过部分, 按修改后的税率征收工资调节税,其适用税率表如下: 工资调节税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次 核定工资总 工资增长总 速算扣 额的% 额占税率% 除率% 一 7%以上 0 0 二 7%~13% 20 1.4 三 13%~20% 50 5.3 四 20%~27% 100 15.3 五 27%以上 200 42.3
工资调节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工资调节税额=工资增长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核定工资总额 三、随着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的改革,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范围 内,根据具体情况自定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鉴此,在征收奖金 税时,除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中允许进入成本的部分,可不征收奖金税外,对超 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增资部分以及用职工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浮动工资、津贴、实物等, 均应按规定计征奖金税。 四、关于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提奖办法,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对企业 提取的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免征奖金税的范围和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一九八六年度奖金税的征收管理,仍应按原定奖金税税率及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