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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申领失业保险需3条件 失业后本人要有求职愿望
  日 期:2008/4/8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介绍提高最低工资、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健全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工作的有关情况,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网友问:目前的政策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吴道槐介绍说,按照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主要有:首先,一个基本条件,申领人员在职的时候应该是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缴费年限最低应该达到一年以上;二是,申领人不是因为本人意愿而造成的失业;三是失业以后本人有求职的愿望,还想再找工作,到职业介绍所登记,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等。如果本人不愿意再就业的,就愿意在家里待着,没有就业愿望的也不行。这些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失业保险条例》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核心条件。

  网友问: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吴道槐说,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的确定,是按照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来确定的。全国现在的统筹单位大概是2500个左右,绝大多数都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的。所以基本上各个县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差异、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城市低保标准也不一样。因此,在不同的省之间,在同一省的不同地区之间,由于这样的差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总体上,大的原则是体现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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