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培训新闻 >> 正文
 
  标 题:职工工资日赔偿额执行新标准
  日 期:2008/4/11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转发2003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执行新的日赔偿额。

  《通知》说,根据国家统计局给最高法院的回函,2002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422元。2003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40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计算方法为:职工日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12个月÷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依据此法计算,2003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应为55.93元。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赔偿委员会遵照新标准执行。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