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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怕员工走人 年终奖成“年中奖”
  日 期:2008/4/23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辛苦了一年,年终奖成了不少职场人士的期盼。不过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有些公司为了留住人才,年终奖往往要拖到三四月份才发,“年终奖”成了“年中奖”,而有的公司则干脆把年终奖分摊到第二年的每个月发放,中途离职,年终奖也就“泡汤”了。

  法律界人士表示,按照劳动法规定,以员工离职为由变相拖延、克扣年终奖的行为属违法。记者赖琴

  推迟年终奖挽留老员工

  潘先生原是东莞一家公司的内刊采编人员,据他介绍,该公司的年终奖其实就是“年底双薪”,他每月收入也就3000余元,因此年终奖对于他来说吸引力并不大。

    与其他公司不同的是,该公司通常是要等到过完年后一个月才发年终奖,有时候还会拖到4月份以后,年终奖变成了“年中奖”。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像这种推迟发放年终奖的做法并不少见,有的公司甚至还把年终奖分摊到次年的每个月发放。别小姐在一家传播公司做业务员,年底评上优秀员工的职员能拿到12000元的年终奖,但是这笔钱却不是一次性发放给员工。别小姐说,年终奖会从2月份开始计算,平摊在每个月的工资里,“其实相当于每个月给你加了1000元的底薪,如果你中途离职,这笔钱自然也就没有了。”

  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在年终奖上如此煞费苦心,其实就是担心员工拿到奖金立即跳槽,影响公司运作。厚街镇一家家具厂的负责人罗先生告诉记者,年后工人流失率居高不下一直是令企业头疼的事,该厂最严重的时候约70%的岗位年后要重新招聘,由此给企业带来惊人的用人成本。

  为此,今年该工厂除了相应调高了员工工资之后,还将年终奖推迟到年后再发放,也是吸引老员工返厂的措施之一。

  机会或比年终奖更重要

  不过,职场人士对年终奖的耐心正在逐渐减少。根据智通人才求职指数统计,节前东莞人才市场的物流/贸易/采购类、公司/文职类、销售/客服类稳居人才供应的前列,一些中层管理及技术人员认为机会更重于年终奖。

  刘小姐是东莞一家公司的白领,年薪约在6万元以上,不过上个星期她却选择跳槽到另一家同行公司。

  虽然不少朋友都对此表示不解,刘小姐却表示这是经过一番深思熟虑的,“之前的收入虽然高,但是工作不稳定、变数太大,现在我和这家公司签了三年约,可以安心发展自己的事业。”刘小姐说,虽然自己也想拿到年终奖再跳槽,但是更担心错过了这次机会,因此从长远考虑,她最终决定放弃年终奖。

  据了解,有的企业不明确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比例,也是造成部分职场人放弃年终奖的因素之一。

  董先生在一家人力资源机构担任策划部经理,“像我如果跳槽的话,就不会太关注那个公司的年终奖,因为有可能年底说取消就取消了,每个月拿到手的工资更实在。”据他介绍,该公司员工年终奖发多少完全是看老板的意思,如果认为这个员工所在岗位重要,奖金可能就会多一点,如果岗位不重要很可能只有两三百元。

  企业应关注员工的成长空间

  原本是对员工的一种嘉奖,却不料在实际上成为一种“伤害”,年终奖这把“双刃剑”确实让不少用人单位感到苦恼。

  天朗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文先生就此认为,用人单位应该更多地关注劳动力的成长空间,制定更加明确的年终奖发放方式,根据业绩考核来确定给付标准,由此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而各种拖延工资或奖金的方式,有可能会加剧员工对公司的信任危机,造成更高的员工流失率。

  文先生表示,作为企业留人的方式,如今仅仅依靠待遇留人也是远远不够的,“现在很多"80后"员工更看重企业的培训时间、休息娱乐以及岗位和职务的变化提升,收入的公开公平化也将是今后的必然趋势。”

  而在处理年终奖与跳槽机会两者关系时,国家职业指导师余甲就认为,职场人士应从职业生涯发展的角度去权衡和考量这一问题,如果你已有完整、清晰的职业规划,且新的公司及工作岗位对职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单为了一笔年终奖而放弃,是极为不成熟和短视的表现。毕竟年终奖只是一份短期收入,应该理性予以面对,不宜以此衡量跳或不跳的标准。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年终奖发放情况

  据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江永乔律师介绍,年底双薪与年终奖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企业奖金支付的一种形式,并不要求强制支付。

  而两者不同的是:年底双薪的做法在一些国有单位中比较流行,即常用的“12+1”或者更多,其直接与员工的月收入挂钩;但年终奖不以月工资作为计算单位,而通过考核员工的个人绩效来发放,因此数额上弹性也比较大。

  目前法律上对年终奖的发放次数、发放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各个用人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执行起来做法也是灵活多样。

  但是,对于有企业将年终奖分摊到来年的每月进行发放,江永乔律师认为,这种做法其实已经失去了年终奖本身的意义,而变相成为对员工的一种束缚。

  江永乔律师表示,按照劳动法规定,只要年终奖的数额确定,即使员工做满一年后中途离职,企业仍应予以支付年终奖,因为年终奖是工资组成的一部分,以员工离职为由变相拖延、克扣年终奖的行为当属违法。

  他建议,员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情况,企业则应依照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年终奖。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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