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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重庆、成都、上海、天津、广州等35个城市的外出务工人员,只要按相关要求申请,就能在以上任一城市的法律援助中心,享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7月4日上午,35城市的司法代表在《重庆协议》上签字结盟,承诺联动为联盟城市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这是全国首次开展如此大规模的以农民工维权为主题的法律援助行动。 面对外来务工人员维权难、申请法律援助难的现实,35城市通过结盟的方式,承诺对联盟城市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无疑是有着其现实的针对性的。事实上,城市之间的“司法结盟”,从法律和法律实践的角度来说,颇显无奈,在一个统一实施的法律区域内,居然需要以“结盟”的方式解决司法难题,从理论上来说,甚至显得可笑。但在一个现实的困境之中,城际结盟只是一个无奈的次优选择,希望类似的司法协作,能以“结盟”始,并最终消除结盟,让法律走上普遍性实施的正轨。 近年来,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越发严重,影响也越来越大,对社会的安定、人权的保障都产生了较大的负面隐患。农民工维权难,难在其难以掌握法律手段,从政府角度而言,自然就在于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的问题。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法律援助机构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显得并不积极,从而使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非常困难。过高的法律维权成本,逼使外来务工人员采取一些“低成本”的维权手段,却给整个社会带来了高昂的管理成本。因此,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是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的关键环节。 在一个统一的法律实施区域内,法律制度的无差别实施是实现法律权威性和普遍性的重要方面。施行于一国之内的法律制度,在任何地区、针对任何人,都应当是平等而迅捷的,而不能“内外有别”。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法律援助应当如何进行,国家有统一的相关规定,本不应当再通过城际结盟的方式来实施。这是法律制度的特性使然,也是一国法律制度保持稳定性和公平性、普遍性施行的需要。 当然,事实上我们能够理解,结盟是为了更好地落实法律援助制度,让法律援助制度在农民工维权中起到重要作用。因为从现状来看,结盟是给相关城市“锁定义务”,而不是“免除义务”,这是一种非正常的“结盟效应”。但是,“城际结盟”在法理上的天然缺陷,使得《重庆协议》存在着天然不足。在国与国之间,常常有司法协议以达成互助式司法协作,这是因为国与国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实施区域,而在一国之内的司法协作协议(除去理论、工作探讨),则难免成为一个严重的硬伤。 “面壁十年图破壁”,《重庆协议》的积极性,正应当体现在“图破壁”上。也就是通过城际结盟,广泛开展起为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活动,从而形成一种积极的态势,给“破壁”———消除“城际结盟”创造条件,最终,真正实现法律制度在神州大地上的无差别、普遍性施行。《重庆协议》,正应有这样的“面壁”精神和“破壁”远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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