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4日电:一辆大货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爆胎,飞起的轮胎碎块将一名农民工的左腿击断两处。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鉴于伤者与单位签订有工作合同的事实,判令肇事车辆车主按“职工标准”赔偿其损失。 事发当日下午2时许,中年男子徐宝华骑着自行车去某兽药厂上班。当其行至一个路口时,行驶至此的一辆解放牌挂斗车的左后轮突然爆胎,飞出的轮胎碎块重重地崩在徐宝华的身上。被送到医院后,徐宝华被诊断为左大腿两处严重骨折。 交管部门在处理该事故时认为,肇事车辆司机和徐宝华分别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和骑自行车,且均在法律规定的行车道上行驶。两车未接触,该事故属交通意外,建议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来解决赔偿问题。 徐宝华表示,自己虽为农业户口,但与某兽药厂这家国有企业签有工作合同,每月工资为900元。受伤后,单位238天未给其发工资,由此而产生的误工损失7000余元和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应由肇事车主赔偿。 最终一中院支持了徐宝华的上诉请求,判令肇事车主按企业职工身份赔偿徐宝华误工损失共7140元,一中院同时判令肇事车主赔偿徐宝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涉案人物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刘祝庆昨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9日颁布的《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中,分别规定了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人员的赔偿标准,但也对一些行业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规定。本案中的伤者徐宝华虽为农民,但他却是与正式企业签有工作合同的职工。因此,应按其职工身份给付误工损失。(张家民 郭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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