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7月4日消息(记者朱茹娜):在海口市新树人学校餐厅工作的外来工冯先生,2005年5月在工作时被烫伤。虽然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裁定校方须给他31000元各种赔偿,而校方却一直不履行仲裁义务。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要为受伤的农民工讨回公道。 农民工烫伤后向学校索赔 据记者了解,2005年1月15日,农民工冯先生被海口新树人试验学校雇用,在该校餐厅工作,学校每月支付他900元的工资。当年5月23日,冯先生在该校餐厅工作时被烫伤,当即被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由于学校没有及时足额向医院缴纳医疗费,于2005年6月4日提前出院治疗。 2005年12月23日,经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认定冯某上述被烫伤属于工伤,海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2006年5月31日鉴定,冯某工伤属于十级伤残。2006年6月19日,冯先生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支付其在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学校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46000元。 劳动部门裁定学校赔偿3万 在仲裁的过程中,冯先生受伤时所工作的海口新树人试验学校称,冯某2005年6月(出院后)擅自离岗,依法不能给其补偿,冯某被烫伤后学校给冯某支付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助费、生活费等各项开支,曾一次性发给冯某1860元的补助,并在2005年11月为冯某补办了工作期间的五项社会保险,请求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2006年9月13日,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海口新树人试验学校向冯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31000多元。 拒不赔偿法院强制执行 据农民工冯先生称,海口新树人试验学校在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生效近1年的时间内,都不依法履行裁决的义务,没有向他1分钱赔偿。今年5月份,他依法向龙华区法院申请执行此裁决,龙华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开始协调此事。 2007年6月28日,在龙法区法院的督促下,被执行人海口新树人试验学校支付了冯先生5000元赔偿,并写下了“承诺书”,承诺2007年9月5日一次性付清余款(包括26634元和158元的执行费),如果届时不能付清,法院将依法扣押该校的一辆中巴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