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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大连市非公企业女农民工法律知识竞赛“鸣金”
  日 期:2007/7/12  源 自:天健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女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哪些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开始!”主持人话音刚落,台前铃响灯亮,一名选手站起来从容作答。日前,由市总工会主办的大连市非公企业女农民工法律知识竞赛(决赛)在大连五一国际酒店举行。
  参加决赛的6支代表队是从全市11个区市县和4个产业的15个非公企业女农民工代表队中脱颖而出的。经过紧张的角逐,甘井子区总工会代表队荣获一等奖;金州区总工会、旅顺口区总工会代表队荣获二等奖;市金融财贸工会、市轻纺农林水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代表队荣获三等奖。
  据了解,我市建会企业的农民工人数已达27万,女农民工占12万多。部分女农民工对自身特殊权益不甚了解,自己的合法利益受侵害,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或默默忍受,或产生劳动纠纷,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市总工会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就是要通过这种形式,教育引导非公企业女农民工认真学习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四期保护等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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