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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10人(含)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50元/件。当劳动者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时,如农民工讨工资的情况,可向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减、缓、免交劳动争议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办法规定,劳动者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缓、免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凭当地民政部门当年发放证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明);受伤致残,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劳动者(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医院住院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因工致残,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凭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用人单位暂未报销医疗费用的劳动者(凭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证明、医院住院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公函);下岗职工(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发的下岗证明);农民工(凭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被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3个月(含)以上的劳动者(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的有效证明);其他确有困难的人员(凭本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有效证明)。 收费标准受理费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3人(含)以下20元/件 4至9人30元/件 10人(含)以上50元/件 处理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 一般案件300元/件 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400元/件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10人或10人以上每人60元 有争议金额的案件 1万元(含)以内500元/件 1万元至5万元(含)900元/件 5万元至10万元(含)1500元/件 超10万元(不含)2000元/件 备注: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案件处理费由败诉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案件处理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败诉方当事人是劳动者,且2人以上(含2人)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其分别应负担的仲裁处理费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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