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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农民工工资指导价应成为可诉性权利
  日 期:2007/7/30  源 自:中国保险报 【字体: 字体颜色
 

  上海近日首次制定并公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工计价指南》。农民工可采用日工资单价、实物工程量人工单价、建筑面积人工单价等多种方式计算劳务报酬,用工合同签订前,可任选一种。其中日工资按月平均日历天数(扣除法定节假日)以8小时计算,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最低的普工日工资为38元,最高的装饰木工为58元。如用工方违反规定,农民工可到当地的建筑安装管理部门投诉(7月29日《东方早报》)。笔者认为,只有当“农民工工资指导价”成为可诉性权利,“指导价”才具有了刚性价值。

  农民工工资偏低,一直是我们整个经济社会的隐痛。国务院研究室2006年4月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4月16日新华网),农民工的月工资主要集中在500-800元之间。其中,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500元的占29.26%,500-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这是对京、沪、广等11个省(区、市)进行调研的结果。与长期低工资相反的是,全国物价一直不停地上涨,甚至是疯涨。一位农民工说:“十年前进厂是拿这个工资,十年后孩子都读中学了还是这个工资。”

  工资偏低甚至极低,使数以亿计的农民工成了社会上利益受损的最大群体。最大的劳动付出得到的却是最低的报酬,使他们失去了最起码的人格尊严。而为了养家糊口,为保住并非易得的饭碗,不得不忍气吞声,忍受着无良业主的盘剥。在失去了最基本的诉求权利,最基本的话语权的同时,仍然不免严酷的生存危机。不少农民工说:“到医院看个感冒要50元,吊个针要70元,千万保佑自己没病。”感冒一次所用的费用占他们一个月工资的1/8左右。以至于医疗费用高成了农民工最大的心病,他们普遍对“得大病没有钱医治”非常担心,对“工伤后老板不管”十分害怕。

  但是,长期以来,许多地方的政府对此却麻木不仁,漠然置之。以市场经济用工双方自由博弈,政府不能管得太宽为借口,放任无良用工方肆意侵害农民工的权益,甚至默许和纵容对弱势群体的无耻掠夺。不仅与执政为民的行政目标相去甚远,而且与构建和谐发展的社会宗旨背道而驰。其结果在损害农民工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早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提出,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状况。可见,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不仅是政府的分内职责,而且大有可为。因为,不断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政治课题。与其责备缺乏社会责任、缺乏道德良知的“黑心”企业家,各级地方政府不如扪心自问,转向政府职能的转变,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合理待遇和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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