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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今起执行
  日 期:2007/8/1  源 自:大连晚报 【字体: 字体颜色
 
  单位无法支付工资,劳保监察机构将从其缴纳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对于拒不补足保证金的单位将被法院强制执行
  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根据《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文件精神,从8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这标志着大连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有了制度保障,对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会真正起到“保证”作用。
  “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规定》明确了保证金收缴、支付、补足、返还四个主要内容。收缴对象是在大连市范围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工程项目和总投资额的不同标准缴纳1万元~1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
  保证金支付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在建设出现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5种情况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从保证金中先予划支。保证金支付后,由建设单位在90日内等额补足。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比照有关拖欠工资的管理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书下达7日后仍未补足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没有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后,经媒体公示予以返还保证金。
  五种情况下可以启用“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建筑业企业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四)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严重侵害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性事件的; (五)其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建筑业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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