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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农民工住院 也可享受医保
  日 期:2007/8/21  源 自:东南快报 【字体: 字体颜色
 

  今后农民工住院,将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福州市政府近日印发了《福州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将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全市统一的政策。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据了解,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流动性大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户籍仍在乡村、以各种形式到城镇务工或就地到其他非农产业就业的劳动者。

  此外,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可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农民工的30日内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每人每个保险期(12个月)300元,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据《办法》规定,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每个保期(12个月)3万元。农民工当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保期到期时仍在住院治疗的,保期可延长至出院为止,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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