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从事审判记录或有关审判辅助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依法参与诉讼活动,承担案件审理和其他诉讼的记录工作;(2)负责案件登记、送达诉讼文书;(3)核对、收集、登记、保管和移送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与卷宗;(4)承担案件审理中交换、接受、核对证据等工作;(5)承担法官或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6)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