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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蒙药制剂可在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
  日 期:2007/6/18  源 自:互联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获悉,为推进蒙药制剂的流通和使用,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蒙医医院蒙药制剂可以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内蒙古卫生厅副厅长乌兰说,蒙药制剂是体现蒙医临床疗效的重要方面,由于多年来投入不足,各级蒙医医院的蒙药制剂室基础设施破旧、设备落后、制药工艺和制作手段难以符合制剂室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大多数蒙药制剂室未达到国家GDP标准要求,致使一些基层蒙医医院蒙药制剂生产、使用困难,严重影响蒙医疗效,难以满足患者对蒙药制剂的需求。

  根据《办法》要求,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调出方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具备开展制剂全项检验所必需的药学技术人员、设施、检验仪器等;调入方必须是从事蒙医诊疗活动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暂不含诊所)。

  调剂使用的蒙药制剂必须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并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调入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蒙医执业医师、蒙医执业助理医师或经注册的乡村医生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申请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应当由调入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盟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填写《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说明调剂使用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等。

  乌兰说,《办法》的实施加强了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规范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申报与审批,为蒙医临床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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