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权限和义务 ★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的权限: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特定人员实行人身强制; (四)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留置盘问; (五)按照规定使用武器; (六)按照规定使用警械; (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搜查; (八)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和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九)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十)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十二)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现场管制。 ★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二)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三)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四)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警察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