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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江苏:农民工培训成政府法定义务经费财政支出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加强农民工从业就业培训是其中的重要条款。这一重要政府规章的出台,为该省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教育、培训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政策保障。

  《办法》明确规定,跟随父母到打工地的子女,由农民工就业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吸纳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安排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子女到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学的,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收取其他费用。农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学的,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当地公办学校予以接收,学校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为了保证这些规定的落实,《办法》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安全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并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扶持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和落实以培训促就业的激励、奖励和补贴措施。这一规定将农民工培训由原来的政府为农民工做好事定位成政府的法定义务。

  在农民工培训方面,《办法》也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农民工岗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专款专用。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及行业组织必需的岗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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