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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浙江慈溪:修订职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教育局对2003年出台的《慈溪市职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作了修订,使之更易于操作,更具有针对性。与此同时,慈溪市教育局还对教学事故处理程序作了相应规定,并统一印制了《慈溪市职业学校教学事故处理认定表》,为建立和完善职业学校教学巡查制度提供了依据。

  《慈溪市职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分为总则、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的处理等三大部分,包括平时在职业学校内可能发生的34条具体内容,涉及教师、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各方面的人员。

  《慈溪市职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教师有缺课、不备课、上课迟到早退或中途外出,未遇教学突发事件上课时打手机,处置课内大面积或群体性学生睡觉(6人以上)事件措施不力、放任自流,辱骂或体罚学生等12项行为之一者,视为课堂教学事故;教师有试卷命题粗糙或差错较大、泄露试题等8项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教师有出具假学籍、成绩、学历、证书(明),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或产品伪劣,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等使课程、实训中断或无法进行等5项行为之一者,视为教学管理与保障类事故。另外,《办法》还规定实验实训课无课堂记录、实训课程变相安排在教室上课、实训室环境卫生差等9项为实验实训类事故。

  《慈溪市职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将上述教学事故分为较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两个级别。其中,对于较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学校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本人当年度不得评优,情节严重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年度考核奖金减发。对于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学校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发生二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由学校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本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年度考核奖金酌情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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