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后,财政部17日详细披露了有关地方政府债券的具体内容。长期从事财经领域报道的学习网记者韩洁对此进行解读。 学习网记者韩洁:其实发行这个地方政府债券是应对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大家知道,09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见底,我们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扩大中央政府的支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中央投资项目给予配套,但地方政府的收入面临大幅下滑。同时他们民生等的支出压力非常大,那么通过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解决他们融资的非常规范的渠道。 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09年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而《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是否与《预算法》规定不符呢? 学习网记者韩洁:我们这次债券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那么按照现在的做法,由省级政府批准的额度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审查、批准、发行一定数量的地方政府债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针对备受关注的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在规模上如何分配问题,财政部表示,在分地区债券规模分配上重点考虑了配套需求因素,中西部地区分配到的债券规模较大。对此,韩洁分析认为: 学习网记者韩洁:因为我们中央扩大投资一定的项目都需要地方政府来配套的,考虑到中西部在民生、基建等方面的欠账比较多,中央的一些公益性投资项目都是向中西部倾斜的,那么相应地他们配套的压力比较大。那么在这样情况下,发行地方债券主要是考虑了地方的配套因素,从这个角度来看,相应地,对中西部分配的额度要大一些。 2009年是我国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向各类投资者发行,债券期限3年,利息按年支付,利率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 学习网记者韩洁、刘惠迪、卢佳(实习)北京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