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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需系统性、科学和审时度势
  日 期:2009/5/15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要研究制定科学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养老金制度,警惕“廉价劳工”和“血汗工厂”制度扭曲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避免“向底线赛跑”.

要重新审视财政资金分配与社会保障开支的关系。一方面,要警惕所谓“财政不堪重负”的伪理由扭曲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另一方面,要看到财政“逐月快速下滑态势”已在施压养老金改革。

要将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纳入保增长、扩内需(消费)、促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之列,进行综合平衡后再选择。目前,要警惕这项涉及面广泛、考虑不周的改革与保增长、扩内需、促民生和维护稳定的政策撞头,产生负作用。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要贯彻系统性原则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存在系统性不足,在全国范围和两会代表中引起一些讨论。但人保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对这一改革的态度一如既往,没有改变。”所以,有必要再讨论。

第一,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首先要服从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

例如,养老金改革要有利于端正事业单位的服务方向,凝聚公共服务部门的人心,增强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团结协作,而不是在公共服务体系内制造或强化利益分化,进一步扭曲公共服务体系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动机和行为,从而产生削弱和扭曲公共服务的负面影响,如进一步强化有创收能力的享受差额拨款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创收动机,以取得建立养老年金和补充商业保险等的资金,以保证生活水平不下降、弥补心理落差等等。如此种情况出现,首先受到影响的就是卫生和教育系统改革的实际走向进一步偏差等问题。

第二,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设计要瞄准建立社会化保障的长远目标:国民社会保障制度。

例如,正如北大黄恒学教授所说,长远看,我们应该建立国民社会保障体制,确立《国民社会保障法》,建立国民社会保障部(内设公务员管理局)。所以,目前的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应该为进一步的改革留下敞口,以便连通和接轨,而不是进一步的在公共服务体系内部进行不适当的切割和异化。

所以,公共服务体系内部的养老金改革应该一体化进行。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与机关公务员养老金改革应该联动,警惕形成公共服务体系内部两极分化的族群,步调不一致。或者,也可以考虑研究这两者与企业一起三方联动的战略性方案和操作办法。要防止攀比效应在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期间和之后的负面作用长期存在。

第三,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要成为具有系统性、科学性的事业单位总体改革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

例如,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在时间安排上,应该以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为前提进行,也就是在政、事、企划分清楚后,根据已经从简分类的基本事实和重新安排后的财政分配来顺势而行,认真策划改革,而不是秩序颠倒或同步操作,眉毛胡子一把抓,加大矛盾面。增加难以同步处理的犬牙交错的复杂信息。如在医疗和教育体制没有理顺,公立医院、学校的资金没有解决的条件下,推进养老金改革可能是添麻烦。

第四,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要针对重大利益重新界定的需要,研究制定并实施扩大民主和政治参与的方案,使这项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有机结合,相得益彰。

例如,信息要高度透明,全国人大、工会、职代会等利益攸关的各方要源头介入,共同协商,要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等等。国内外的改革经验证明,扩大政治参与可以形成利益相关各方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共赢局面。这样做对提高政府治理水平、科学确定改革方案、扫除特权和腐败、取得社会共识、动员民众、增强社会的抗风险能力、避免政治上的失败或负面作用非常重要。

第五,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要提高法制含量,依法设计,依法行政。制定与其相关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等也应遵守《劳动法》、《工会法》及配套法规的规范。

例如,社会保障和人事部门要加快研究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条例、聘用合同制度等与《劳动法》、《工会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全面配套的办法,力争早日有所突破。全国人大在这方面更应该有所作为。现在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完全排除在事业单位之外的做法,不利于维护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不利于养老金改革,容易突出“官本位”,降低政府的执行力,制造矛盾和激化矛盾。

依据《工会法》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但是,有关机关和有的试点地区在养老金改革中并没有遵守这条规定。

另外,由于事业单位小而分散,类别比较多,多数职工集中在教育和卫生系统(占70%,紧随其后的是科技、文化服务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多数职工集中在县乡一级政府的事业单位(占65%)。这些年来,由于这些领域中普通职工的劳动权益状况下行,群体性事件频发,也形成了“强资弱劳”,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的局面,所以,还要研究制定发展事业单位工会的区域性/行业性组织的方案,以为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的集体谈判制度奠定组织基础,——这与维护职工在工资、社会保障金和年金制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是有密切关系的。这些问题的解决,现在已经根本不可能依靠由一个行政主管主导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来解决。有关党政机构对此应该有非常冷静和清醒的认识,并依据《劳动法》的精神和《工会法》等,采取有力的对策,依法完善事业单位的治理结构和人事管理制度,平衡关系,形成制衡和监督,以免误事。

再者,事业单位各领域的养老金和工资改革等,还要服从其领域的特殊法律。例如,教育领域的这些改革,要与《教育法》、《教师法》保持一致。

养老金改革要讲科学和审时度势

现行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试点方案,以中国社会保障支出明显的大大低于国际水平为背景,与金融海啸、国内经济和财政收入下行、扩大内需(消费)、维护稳定、政治民主化、公平正义撞头,其依据的企业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反映着廉价劳工和血汗工厂制度,违反常识和逻辑,不得天时地利人和。

第一,要研究制定科学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养老金制度,警惕“廉价劳工”和“血汗工厂”制度扭曲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避免“向底线赛跑”(数据分析参见作者《拿事业单位养老金标准高说事难以服众》。)

第二,要重新审视财政资金分配与社会保障开支的关系。一方面,要警惕所谓“财政不堪重负”的伪理由扭曲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另一方面,要看到财政“逐月快速下滑态势”已在施压养老金改革。

实施这个改革的另外一大理由是,事业单位1000亿养老金使财政不堪重负。但是,媒体上关于政府“三公开支”巨大数额的讨论沸沸扬扬,这已经使第二大理由显得不充分了。

需要补充的是,所谓“养老金使财政不堪重负”的理由与执政理念、标准是密切相关的。因为,按照社会保障支出标准比较低和比较高的发达国家的情况,中国社会保障会就业支出占GDP比重的标准都是很低的,2008年才2.2%。2008年发表的《从财政支出视角再议我国宏观税负》中,赖江杨指出:“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的比重明显偏低。在日本,社会保障总费用占国家GDP的13.7%;美国为16.81%;瑞典为32.14%,是我国的15-20倍;英国为22.83%;德国为29.07%;法国为29.72%,远远高于我国的支出水平。我国较低的社会保障支出,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人们的基本保障受到极大的约束。”另外,“我国是世界上行政成本昂贵的国家之一。不仅如此,预算外行政管理费增加更快。”

所以,关于中国事业单位养老金是否为财政之重负的讨论,固然不要脱离国情,但是,一旦引入国际比较的因素,并且分析财政支出结构,也不可避免地要向政府具有什么样的执政理念和标准方面深化,不可避免地要向政治民主化方面深入,这对于改进养老金改革设计和决策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再者,目前财政收入已经出现“逐月快速下滑态势”。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县乡政府的财政情况估计更为困难。在这种局面下,养老金改革能否得到新的财政支持,如建立年金制度和单位缴费需要财政新投入等,是一个重大的关键问题。如果由于资金困难,特别是在县乡政府一级出现财政困难,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推进就已经推不动了。

第三,要将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纳入保增长、扩内需(消费)、促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之列,进行综合平衡后再选择。目前,要警惕这项涉及面广泛、考虑不周的改革与保增长、扩内需、促民生和维护稳定的政策撞头,产生负作用。

目前有关部门下发的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试点文件,是与中央保增长、扩内需、促民生的宏观政策和维护稳定有矛盾。因为,春节以后,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将明显降低的预期已经基本形成,按其中一人影响相关的3个人计算,这可能导致1.2亿人的收入预期和实际支出下降,更加“捂紧”钱袋子,成为降低内需的一种难以忽视的力量;也可能扭曲和弱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增加社会和事业单位内部的矛盾,激发更多的群体性事件,这实为2009年的境内外敌对势力望眼欲穿,翘首以待。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等还会给维护稳定带来新问题,可能影响扩大消费的政策落实。(夏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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