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始建立企业年金时,企业首先要做出选择:自己管,还是委托专业的受托机构打理? 企业年金管理一般有两种模式: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前者是指企业和职工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权和相关实务委托给企业内部的年金理事会,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职责。而法人受托模式是指委托人(企业和职工)将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管理等相关事务委托给一个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关于企业应选择哪一种受托模式来管理企业年金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企业也常常陷入两难。根据中国人寿在养老金市场的管理和服务经验,在决定受托模式时,企业应根据两种受托模式的特点,紧密结合自身实际,从多个方面进行慎重考虑。 在专业技术方面,企业年金受托管理需要具备包括精算、投资、法律、信息技术等在内的多种技能。法人受托可以为企业提供包括前期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方案和合同报备、选择其他基金管理人、后期监督和评估其他基金管理人、协调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信息披露等一揽子专业服务;而理事会受托由于人力、专业化程度有限,可能无法有效提供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所需要的所有专业服务。 在风险控制方面,法人受托机构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独立法人,并经过专家评审团严格评选后获得企业年金的管理资格,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在企业年金基金发生重大损害需要追究受托责任时,委托人可以按照我国《信托法》有关规定,由法人受托机构赔偿基金损失。 企业年金理事会是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自然人组织。按照法规要求,不仅要承担企业年金基金运行可能的无限风险责任,而且理事会成员相互之间还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理事作为个体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既没有工资,又没有额外报酬,无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且企业年金理事会不在信托法的框架之内,因而最终将导致理事会无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经济成本方面,法人受托需要委托人支付一定的受托管理费;企业年金理事会组建成本较低,按照法规要求,它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综上所述,企业在做决策时,应综合考虑法人机构和自身的运作经验、风险控制和经济成本等因素,选择最适合的受托模式。参考全球养老金市场的发展情况,法人受托模式是企业年金发展的主流趋势。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