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官职务回避中回避亲属的范围。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亲属回避的范围各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范围较窄的国家,如奥地利,只要求有夫妻关系和直系血亲关系的亲属回避,第二种类型是范围中等的国家,如前苏联,阿根廷等国,规定回避的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少数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少数姻亲(如配偶的父母和兄、姐妹),第三种类型是范围很宽的国家,如瑞士、前匈牙利等国,前匈牙利列入回避范围的亲属有,配偶、直系血亲、义父母、义子女,兄弟姐妹、生活伴侣、未婚夫妻、配偶的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我国是一个亲属观念较重的国家,因此,我国的检察官职务回避中回避亲属的范围应是比较宽的,《检察官法》的规定已体现出了这一点。其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检察官职务回避中回避亲属的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对于近姻亲关系的范围,《检察官法》未作界定。根据检察官职务回避的立法精神及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此处所指的近姻亲关系,其范围应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以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2、检察官职务回避中回避职务的范围。回避职务的范围,世界各国情况也不相同,大致有以下情形,(1)亲属双方担任的职务不得有直接上下级关系,如前苏联、前匈牙利;(2)亲属不得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如前波兰,奥地利;(3)一方不得任对另一方有监督关系的职务,如前苏联、奥地利,(4)不得同在联邦委员会任职,如瑞士。
确立检察官职务回避中回避职务的范围,应恪守影响力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本人的职务、职位影响和涉及到多大的范围,其亲属的任职就应避开这一范围。
根据影响力原则及我国历史传统,并借鉴外国经验,我国《检察官法》确立了我国检察官职务回避中回避职务的范围,(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3)同一业务厅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3、回避的方法。一般地讲,职务高的检察官比职务低的检察官所处地位重要,所承担的责任也较大,因此笔者认为,在解决检察官职务回避问题时,如果当事人双方担任不同级别职务的,应由职务低的检察官回避。但是,在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也可由职务高的检察官回避。如果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当事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