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报业自律与中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新闻自律是新闻工作者及新闻媒介机构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自我限制或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提倡新闻自律,必定存在新闻主体的道德失范,西方新闻界的黄色新闻潮和我国目前形形色色的“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的屡禁不止,说明在保护新闻自由的同时,加强新闻自律很有必要。新闻自律不同于法律规范和行政规范,它是由媒体内部制定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不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最早成立评议会组织的是瑞典,1916年瑞典成立了“报业公正检验委员会”,亦即人们所说的报业荣誉法庭,旨在协调报界本身的相互联系,并处理对报业的投诉,仲裁报界与外界的纠纷;英国于1953年成立“报业总评议会”,1991年该组织改为“报刊投诉委员会”;1973年美国全国新闻评议会成立,但是由于《纽约时报》等报纸的拒绝合作,1984年最终解散;德国1956年建立“报业评议会”。在亚洲,日本1946年成立全国性的自律组织——日本新闻协会;而韩国于1961年建立《新闻伦理委员会》。从各国自律情况来看,实施的主体一般是新闻媒介行业组织,实施的内容是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行业自律组织对一国的新闻界规范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对英国报业自律和中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作如下分析。
英国报业自律
英国虽然不是世界上最早开展新闻自律的国家,但是它的新闻自律制度可以说是西方各国的榜样。
英国对新闻自律的尝试开始于上个世纪30年代。1936年,英国记者联盟在当年年会上决定制定一部行业道德规则。在它的推动下,1945年英国成立了皇家新闻委员会,其目的在于推动报刊自由表达意见和尽可能地使新闻准确。1953年7月1日,英国报业自律组织——英国报业总评议会(Press council,以下简称评议会)成立,该组织成员均由新闻界的人士组成,并宣称其宗旨在于保护新闻自由并抑制对新闻自由的滥用。评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受理和调查公众对报界的投诉,作出裁决,并对有损报业声誉的不良行为予以公布和谴责。但是由于没有非新闻界人士的参与,评议会很多时候难免对新闻界有所庇护,因而在许多方面表现出懦弱与无能。直到1962年,第二届皇家新闻委员会的报告对这种局面进行了严厉地批评,该评议会成员结构才有所改变,吸收了20%的业外人士,但这一改良并没有抵消外界对它的批评。1977年皇家新闻委员会第四届会议公布的报告要求将非专业人士提高到50%,并对评议会的工作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评,报告说:“我们强烈地感受到报刊评议会应该有对报界更大的权力……,迫切地要求评议会立足于公众的视角和可能的投诉。”
尽管评议会对报业的行为规范做出了贡献,并成为西方其它国家进行新闻自律的榜样,但在英国,它饱受外界的批评。由于止步于“新闻自由”的教条前,加上制定的规则笼统以及审理机制没有什么成效,自成立以来,评议会的工作被认为是一场“骗局”。就连它所保护的新闻界本身有时也不领情,比如报纸经常拒绝在显著位置刊登它的审定结果,有的报纸公开拒绝评议会关于种族报道的道德约束。于是评议会陷入了举步维艰的困境。
幸运的是,1991年在评议会的基础上建立了报刊投诉委员会(Press Complaint commission),这个组织较好地发挥了自律组织的作用。报刊投诉委员会虽然是在评议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是它比评议会更具有代表性、独立性和约束力。①在报刊投诉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上,非专业人士达到了40%,它更加讲求对新闻界的规范,而不是对新闻自由的盲目维护。同时,报刊投诉委员会建立了独立的财政委员会(Board of Finance ),它的建立,使报刊投诉委员会独立于新闻界,同时也和评议会划清了界限。另外,报刊投诉委员会成立之初,就公布了由十六条章程组成的《业务准则》,由于这些章程均是由总编辑组成的特别小组——这些新闻界自己人制定的,因此对报业而言,很有约束力,加上他们强调这些规约对报纸的重要作用,任何违反规约的报纸都将受到重罚,它作出的裁决具有准法律效力的影响力。
由于这些举措,使得报刊投诉委员会在英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正如委员会主席维克厄姆勋爵在报刊投诉委员会2000年的年度回顾报告中所说的那样:“我们所作的不仅仅是建立一流的投诉处理机制,我相信它也改变了大不列颠整个报刊文化。”
报刊投诉委员会主要通过《业务准则》来对报业进行监督。目前实行的规约一共由16个部分组成,包括:准确性、辩护机会、隐私权、骚扰、对悲痛和冲击的侵扰、歧视、财经报道、机密信源、未成年人等。迄今为止,其根据《业务准则》作出的裁决尚无一家报纸杂志敢于抗拒。自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成立以来,报刊投诉委员会平均每年收到3000多起投诉,其中大量投诉都直接由被投诉的报刊编辑迅速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加以解决。例如1998年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共收到投诉2505起,收到投诉后,投诉委员会的第一件工作是寻求以温和的方式解决,因此,这一年处理完的投诉案中,有87%牵涉到《业务准则》的投诉就是由被投诉的报纸编辑主动解决的,投诉委员会不得不进行裁决的仅为86起,其中45起获得支持。②
中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在我国,这种行业自律性质的团体是中国记协。中国记协全称是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它的前身是1937年11月8日在武汉成立的“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协会”,中国记协成立于1957年3月7日。开始这个机构的职能主要是帮助全国新闻工作者加强业务学习、进行经验交流及与国外同行的交往,并不具备道德仲裁和自律机构的性质。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媒介推向市场并成为报业经济的主体后,中国记协才增加了新闻自律和新闻维权两个职能。
加强行业自律是一种防范性的举措,同时也是一种自救方法。中国记协在1991年1月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并在1997年1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1993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7年和中宣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对业已泛滥的各种表现形式的“有偿新闻”是一记重拳出击。此后,中国记协连续四年和中宣部等联合召开五次职业道德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并受理了有关记者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投诉。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是新闻工作者自律的行为准则,同时,它也是行业自律的核心内容。中国记协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其目的就是重申新闻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对新闻媒介出现的煽情主义、黄色新闻以及屡禁不绝的“有偿新闻”等现象进行规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规范有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我国新闻工作者的根本宗旨,这一条体现了我国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理念,解决了“为谁”而从事新闻工作的问题。
第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这体现了新闻工作者必须坚持的方向和承担的职业责任,我国新闻媒介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起着团结鼓劲的作用,因此新闻报道不得宣传色情、凶杀、暴力、愚昧、迷信、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这一条集中体现了职业纪律,是新闻职业道德的大前提。法律和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执行的,带有强制性的特点,任何人包括被称为“无冕之王”的记者也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否则,不单是采访编辑活动不能进行,甚至会因触犯法律而失去人身自由。
第四,维护新闻的真实性。这涉及了新闻职业道德的核心问题。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真实涵括了事实真实和反映真实,新闻媒体如果失去了真实,就如同高楼大厦没有了根基。
第五,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这里讨论的是工作作风,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要求新闻工作者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侵蚀,坚决反对“有偿新闻”之风,树立行业新风。同时,还要求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要严格分开。
第六,发扬团结协作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高伦理的经济,新闻工作者在竞争时要平等团结、友爱互助。后面三点体现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态度。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自从1987年推出草稿以后,90年代作过三次修订,已日臻完善。“它是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时代的需要,是一部比较完备的道德规章。”
在加强新闻自律方面,中国记协做出了不少努力,同时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虽然在新的历史时期,广大新闻工作者忠诚党的新闻事业,敬业奉献,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但也确有极少数新闻采编人员作风浮躁,报道失实;有的搞有偿新闻、低俗报道,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损害了新闻工作者的整体形象。而中国记协对新闻媒介的约束力尚显不够,还没有健全的规范机制等,这也就是近几年为什么各种各样的新闻道德缺失现象屡禁不止的缘故之一。目前中国记协在自律方面,主要是依靠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与中宣部联合发文的《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只是依靠记者的良知来遵守,没有一些具体处罚措施来保证。同时,从《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规范内容上看,规定得过于笼统,没有细分和量化,可操作性不强,很有修改的必要,因此,如何把《准则》更细化更具体化,更加便于操作,是需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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