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媒体关注:政府信息公开 人民知情权有保障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华社24日受权发布这个条例。制定这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这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现代社会,政府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向公众开放,并通过立法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原则和重点内容,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条例》的颁布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但是如何更好的实施或许更为重要,下面我们看看各家媒体的观点。
【媒体视点】:
《北京青年报》今日刊文《政府信息公开需要解决好两个矛盾》说,《条例》从研究起草到获国务院通过,经历了长达6年多的立法过程。从现在公布的内容看,在现有条件下,为使《条例》得到很好的实施,需要注意解决好两个矛盾。
一个是公开与保密的矛盾。既然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和权力主要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那么,如何才能防止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一些原本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也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此外,《保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条例》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前者的法律效力等级高于后者,这也就意味着,从逻辑上讲,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只能让步于“保密”的要求。因此,如何协调和平衡《条例》与《保密法》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冲突,将是今后必须直面和努力解决的问题。
另一个是“排除”与“列举”的矛盾。《条例》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就是“排除法”;同时又采取“列举法”,详细规定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事项(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称这是为了“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防止行政机关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布”)。应该说,“列举法”的初衷是不错的,但是必须看到,在许多情况下,“列举法”却可能助长行政机关的惰性———对于一些在《条例》中没有列举,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公开、也可以不主动公开的信息,由于对这种不公开不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很可能自觉不自觉地选择不主动公开,而非得等到公民提出申请之后,他们才按部就班地予以被动公开。
文章还介绍了国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一般都采取“排除法”,只规定哪些东西不公开,除此之外都必须公开,否则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责任。
《新华每日电讯》 认为这一条例“用法规保障人民知情权”,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也“便于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 。报道援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的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 张穹指出,政府信息公开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公布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
张穹还表示,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向我国政府申请获取其他政府信息的,应该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现代快报》 认为“百姓能打知情权官司是一大进步”。文章称,从“非典”病毒肆意蔓延时主管官员还对着电视镜头说“没有疫情”,到今天人们可以用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短短几年的时间,中国已经实现了一个巨大的历史性进步。数千年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时代过去了,官员们说什么是“秘密”什么就是“秘密”的时代也过去了,若干年后再回首,人们会看到,今天正是中国历史的又一个新起点。
《法制晚报》 从民众普遍关注的拆迁方面予以解读:“拆迁补偿信息重点公开”。文章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要重点公开8类信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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