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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http://www.51xue.org.cn  2007/5/31 源自:互联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档案局是党和国家永久保存档案的基地,是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中心,属于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其工作人员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编制人数应随馆藏档案(包括具有档案价值的资料)数量的增减而相应增减。为了合理地确定档案馆人员编制,特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标准

  1.以馆藏档案一万卷(册,折合上架排列长度约150米,即平均每卷、册1.5厘米,下同)确定编制基数:地、县(区)及县级市档案馆五人,馆藏不足一万卷,编制适当减少,但不少于三人;地区级城市档案馆七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它大城市档案馆十人。

  2.馆藏超过一万卷不足三十万的,其超过部分每五千卷增配一人;超过三十万卷的,其超过部分每七千卷增配一人;超过三十万卷的,其超过部分每七千卷增配一人。

  3.生活后勤工作独立的档案馆,除按上述规定配备业务人员外,可按不超过业务人员的百分之二十增加编制。

  二、本标准系根据全国一般情况制定的。通行两种以上文字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馆藏外文档案、少数民族文字档案较多、或设有后库等特殊的档案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编制。

  三、职工因病无法坚持工作及离职学习人员需要定为编外人员时,按有关处理规定办理。

  四、其他类型档案的编制,各地可参照本标准自行确定。

  五、本标准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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