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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http://www.51xue.org.cn  2007/5/31 源自:互联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宗教观念的最初产生,反映了在生产力水平极低配的情况下,原始人对自然现象的神秘感。进到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就在于人们受这种社会的盲目的异己力量的支配而无法摆脱,在于劳动者对于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的恐惧和绝望,在于剥削阶级需要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在人类历史上,宗教终究是要消亡的,但是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的时候,才会自然消亡。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全党同志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

  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在我国,佛教已有二千年左右的历史,道教有一千七百多年的历史,伊斯兰教有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天主教和基督教则主要是在鸦片战争之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信教的群众,伊斯兰教在解放初约有八百多万人,现在约有一千多万人(主要是由于信仰伊斯兰教的十个少数民族人口的增加);天主教在解放初约有二百七十万人,现在约有三百多万人;基督教在解放初约有七十万人,现在约有三百万人;佛教(包括喇嘛教)在藏、蒙、傣等少数民族中几乎还是全民信仰的宗教,佛教和道教在汉族中现在也还不一定的影响。当然,在我国总人口中,特别是在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中,信鬼神的人不少,而真正信教的人所占的比重是不大的;同解放初期相比,现在信教群众的绝对人数虽然有所增加,而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则又进一步有所降低。但是必须充分地估计到,宗教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旧中国,在长期封建社会和一百多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总的说来,我国各种宗教都曾经被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起过重大的消极作用。国内封建地主阶级、领主阶级以及反动军阀和官僚资产阶级,主要是控制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的领导权;后来的外国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势力,则主要是控制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会。解放以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宗教问题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有一定的群众性,在许多地方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还受到某些阶级斗争和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对于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对于发展国际效和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党委,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张皇失措,是不对的;忽视实际问题的存在和复杂性,掉以轻心,听之任之,也是不对的。

  建国以来,我们党对宗教的工作经历了一段曲折的道路。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文化大革命”以前的这十七年中,虽然也有一些重要失误,但是总的说来,在党中央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党对宗教的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我们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推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自传、自治、自养)的正确方针,使天主教、基督教由帝国主义的侵略工具变为中国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我们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揭露和打击了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使佛教、道道和伊斯兰教也摆脱了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我们宣布和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使广大信教群众不仅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获得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翻身解放,而且开始享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我们对宗教界人士实行了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团结了宗教界的广大爱国人士。我们还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国际友好活动,也起了积极的良好的作用。但是,自一九五七年以后,我们在对宗教的工作中的“左”的错误逐渐滋长,六十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地发展起来。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别有用心地利用这种“左”的错误,肆意践踏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根本取消了党对宗教的工作。他们强行禁止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把宗教界爱国人士以至一般信教群众当作“专政对象”,在宗教界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他们还把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视为宗教迷信,强行禁止,个别地方甚至镇压信教群众,破坏民族团结。他们在宗教问题上使用暴力,结果却使宗教活动在秘密和分散的状态下得到某些发展,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则利用这种条件,在宗教活动掩盖下大搞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和政策逐步得到恢复。我们在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开放寺观教堂或宗教活动点,恢复爱国宗教组织活动,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加强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族人民之间的团结,平反冤假错案,以及开展宗教界的国际友好活动和抵制外国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奋斗。为了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当前要应当反对“左”的错误倾向,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错误倾向。全党同志,各级党委,特别是各级主管宗教工作的部门,应当认真地总结和吸取建国以来党对宗教的工作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进一步认识和掌握宗教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克服一切困难和阻力,坚定不移地把党的宗教政策放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轨道上来。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但是我们同时应当懂得,对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还应当懂得,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这种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和打击信教群众,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掉了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恶果。因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
  当然,在贯彻执行这项政策的过程中,在强调保障人们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因而都是极端错误和绝对不能容许的。保障信教自由,不但不应妨碍而且应当加强普及科学教育的努力,加强反迷信的宣传。还应当强调指出,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同时,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总之,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

  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及其重要的前提条件。全国各种宗教职业人员,现在总共有五万九千多人。其中佛教的僧、尼、喇嘛,约有二万七千多人;道教的道士、道姑,约有二千六百多人;伊斯兰教职业人员,约有二万多人;天主教的宗教职业人员,约有三千四百多人;基督教的教牧人员,约有五千九百多人。由于多年的自然淘汰,现有的宗教职业人员已经比解放初期减少很多。他们的出身、经历、信仰和思想政治情况各不相同,但是总的说来,其中绝大多数是爱国的、守法的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对宪法、反对社会主义甚至里通外国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只是极少数。宗教职业人员中的许多人,不但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有密切的联系,对群众的精神生活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而且还在履行宗教职务的形式下,进行着许多服务性劳动和社会公益方面的工作,例如维护寺观教堂和宗教文物,从事农业耕作和造林护林,以及进行宗教学术研究等等。因此,对于一切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必须坚持不懈地和耐心地对他们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在天主教和基督教中还要加强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教育。必须妥善地安置宗教职业人员的生活,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特别是对于其中的知名人士和知识分子,更应当尽快落实政策,给以适当的待遇。必须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的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抓紧复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平反,特别是那些后果严重的重大冤假错案,更要抓紧,限期解决。必须在各种宗教中培养一大批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代表人物。还必须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此外,对于刑满释放或劳改期满就业的原宗教职业者,以及未经宗教团体认可的从事宗教职业活动的人,则应当根据现实表现,区别对待。其中政治上确实表现好,爱国守法,并且确有宗教学识的,经爱国宗教组织审查同意,可以履行宗教职务;其余的人,另给生活出路。
  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这种统一战线,应当成为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所领导的规模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理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全国各种宗教的活动场所,解放初总共约有十万多所,现在连同寺观教堂、简易活动点和教徒自行建立的活动场所合计在内,约有三万多所。当前的问题是,必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合理地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在部分大、中城市,在历史上活动胜地,在教徒聚居的地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一些寺观教堂。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和有重大文物价值的著名寺观教堂,应当根据条件,尽可能地逐步恢复。在教徒较少,影响不大,而寺观教堂又已拆毁的地方,则应按照因教制宜、因陋就简、便利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原则,经过同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协商,在教徒自愿的基础上,指定若干简易宗教活动点。在恢复宗教活动场所的过程中,除政府批准拨款的以外,不得动用国家和集体的财物修建寺观教堂,尤其要注意防止在在农村滥修庙宇。信教群众自发筹款修建,也要加以疏导,尽可能少建,更不要大兴土木,以免大量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妨碍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当然,已经建成的,也不要拆毁,遗留问题应同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等,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寺观教堂还可经经售一定数量的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关于基督教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原则上不应允许,但也不要硬性制止,而应经过爱国宗教人员进行工作,说服信教群众,另作适当安排。
  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对于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宗教组织应当加以安排,避免防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但是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商,制订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
  名山胜地的重要寺观教堂,不仅是宗教活动场所,而且是具有重大历史文物价值的文化设施。对这类寺观教堂,一定要责成有关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精心加以维护,使文物得到良好保管,建筑得到妥善维修,环境得到充分保护,使之成为清洁幽静、环境优美的游览胜地。寺观教堂所得的布施收入,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宗教组织的指导下,应当主要用于这些方面,并可提取一部分,用以奖励在这些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的宗教职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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