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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权利质押创新典当业务

http://www.51xue.org.cn  2007/6/7 源自:互联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一)关于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内涵,发言者认为:财产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 有,将该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权利估价、拍卖、变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或者是取代债务人(包括第三人)向入质财产权利的义务主体直接行使入质权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权势与货利,《后汉书·董卓传》“遂等稍争权利,互相杀害”。亦即“义务”的对称。如指法律上的权利,即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能与享受的利益,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与义务不可分离。权利义务的依存性是公正法治的基础。构成权利的内容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具体运用这些形式的总称为之权能。按权利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分为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非财产权利不能做典当业务,《典当管理办法》在经营范围一章中明确:典当行可以经营“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根据国家《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目前有些典当公司的业务介绍中,除上述部份品种外,还设有:国债、国库券、企业债券;店铺、摊位的经营权、租赁权;版权;应收帐款等。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要件和特征有:

  1、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质物,即:债务人必须把典当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或第三人称出质人;债权人享有上述财产的权利,称质权人。

  2、依法可让与的财产权,如以亲属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抚养请求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3、依当事人的特约不得让与的财产权,而第三人知悉有该特约时,该财产权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4、禁止扣押的财产权,如养老金请求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5、特别法明确不得让与、查封或者供作担保的财产权,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6、不动产物权、矿业权、渔业权和水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二)开展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是客观形势的需要,它的前景是看好的。

  首先有政策。典当业复出后,国家先后颁布的有关典当管理的法规都允许典当行可以经营财产权利质押业务。这是我国典当史上的一个突破,在国际典当业中也是罕见的,它从法规层面上保护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为我国典当业的发展,让它在支持社会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其次有市场也有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已发展成为一支庞大的队伍,目前国家进一步出台扶持政策,他们将不断壮大,在国民经济中占的比重增多,他们的融资需求也会越来越扩大。由于他们在向银行业的融资上有种种限制和不便,如资信度不够要求、不动产抵押有限、贷款手续也较繁琐,他们不得不在银行业以外寻求资金市场。

  据湖北银监局2005年在仙桃、天门、潜江三市调查,三地民间融资规模在45亿元以上。据《现代快报》报道,2005年末温州民间金融的规模大致有400亿至420亿元,据此推算,中国的非正规信贷金额将近万亿元。典当业的融资额仅占其2%左右,这说明典当业的发展空间是大的。由于融资市场是发展变化的,财产权利典当在典当业务中的比重将会逐步增大。如传统典当业的收当品以老三件为主,即衣、被、首饰等;复出初期的典当业以黄金饰品为主,兼有少量生产、生产资料和房地产;现代典当业则以房地产为主还有手机、电脑等,黄金首饰品在典当总额中的比重已占很小一部份,对许多典当行来说已无是轻重,而且收当、收购黄金的单位多多,这种业务则趋向分散化,典当行无法赖此生存。以无锡市为例,1998年黄金饰品占典当总额的90%以上,以后逐年下降。

  2000年末,无锡典当余额为3460万元,黄金饰品典当金额占其中的43%(金额为1487万元),2005年末典当余额达30921万元,黄金饰品典当余额占总额的8%(金额为2473万元),尽管从金额上2005年比2000年有所增加,但占比下降了35%。2005年末典当金额比2000年增长9.36倍,全年典当人次仅比2000年增长1.72倍,这反映了小额典当的份额越来越少,大额的房地产典当猛增,成为典当业的当家品种。现时房地产典当虽然火爆,但市场竞争激烈,典当行能否守住这块阵地,前景难以预测。因为银行业有强大的资金和低利率优势,典当业难以匹敌,要想壮大这块业务求得发展非易事。有信息反映,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近期相继推出个人住房抵押循环贷款业务,舆论称之为“典当行遭遇成长烦恼”。随着银行向零售业转型进程的加快,银行势必关注零散业务,相应地,典当行业的这部分业务将受到挤压。所谓循环贷款,就是客户把住房抵押给银行,由银行一次性授信,然后客户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申请购房、购车、装修、购买家电家具、旅游、上学、创业等贷款,从而把传统个人住房贷款拓展成为个人融资平台。因为有了个人住房抵押,在贷款额度和有效期间内,不必重新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也就能提供随需随贷的一站式服务。深圳发展银行此次推出循环贷款,所需款项一小时后便可到达个人帐户。银行业如具有快捷简便的特点,加上在信誉、客户资源、资金成本上的优势明显。典当行的出路就在于调低融资费率,或着力于差异化竞争,而许多财产权利质押是创新业务,如果认真去做,可以与银行业错位经营,很可能是典当业生存发展之路。仍以上表为例分析,2000年权利质押占比36%,金额1245万,它以股票为主;2005年末占比虽下降为21%,但金额达7852万,增长6倍(其中股票为1317万,增长很少),这反映了已开拓其他品种,有发展潜力。再次,有实践。许多典当行开展了财产权利典当,积累了经验。以江苏为例,有盐城射阳金鹤典当行、阜宁良友典当行等的仓单质押典当,江苏金腾典当行、镇江诚信典当行等的股权质押典当,苏州吴门典当行、无锡普润典当行等的应收账款典当,无锡五爱、胜利等典当行的股票质押典当等等。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曲折道路,为拓展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起着宝贵的先导作用。

  (三)谨慎操作,严防风险,拓展财产权利质押。可供开展财产权利质押的典当业务确实有许多,但毕竟经营历史不长,其中规律性的东西知之不多,而且经济生活是错综复杂、不断变化的,所以一定要选择熟悉的行当,谨慎操作。

  1、注重债务人的信誉。债权人占有质物,对保障债权有安全感,但当户在典当期届满能及时赎当毕竟是第一位的,不能重物轻人,而要既重物又重人。因此,要重视对债务人信誉的调查,除查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外,要调查借款的用途,看是否正当;调查其历史经营业绩,看是否有驾驭市场能力;调查其资产负债状况,看有无非正常因素;当然人品更重要,看有否违法乱纪等行为。掌握这些情况,判断其赎回当物的信誉和能力,以确定是否可与其合作。

  2、弄清质物来源和权属,防止抵债时带来麻烦,甚至丧失应有的保障权利。

  3、明辨质物的真伪。如银行汇票,常有“克隆假银票”出现,要认真查验,可配备先进的票据鉴别仪,学会防假识别的过硬本领,并到签发票据的单位查询核对等等;仓单、提货单等还要进一步了解出单企业的资信情况,签订必要的法律文书。

  4、坚持占有质物。《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等,不同质物应运用不同的占有方式,如汇票等凭证类的质物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典当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如股票、商标专用权等,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等。有些出质的凭证上还要记载“质押”字样,以对抗第三人,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目前股票质押,还难以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除与合作的证券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监管责任外,还要设法获得有效的占有手段。

  5、保管好质物。《担保法》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典当行一般备有安全的保管库房,如缺少这方面的条件的,应向银行租借保管箱柜。

  6、确保质物的变现兑付和完善有关手续。首先要弄清占有权利质物的市场情况、经营情况,以及变现过程中的费用,确定是否收当和可付当金的折率,以规避风险。对票据凭证类中须加盖“背书”的要查看是否齐全,对质押的股票要事先由客户填制,卖出股票的单证等。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还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好必要的手续。其中重要的一条,获得股份转让资格时,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因他们拥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股份的权利,为此质押的股份应要求当户提交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书”等。最好还有一个“质物回购”的保障措施,以构筑起第三道防线。即要求债务人找一个典当行信得过的自然人或法人,当质物变现时遇到麻烦,由他来负责处理,代债务人归还当金。

  财产权利典当的情况复杂,牵涉到诸多法律法规,其知识面很广,有些财产权利质押业务限于条件,典当行无法开办或难以开办,为此要慎重选择品种,认真钻研,弄懂、弄通一项,尝试一项,就能够做出成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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