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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http://www.51xue.org.cn  2007/6/8 源自:互联网 【字体: 字体颜色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县,特色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

  (一)验资、监理、水土保持机构;

  (二)资产、土地、工程、环保等评估机构;

  (三)设计、测绘、勘探机构;

  (四)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

  (五)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

(六)为项目提供服务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环保、审计、消防、规划建设、气象、工商、税务、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一般采取议标、招标方式,由县招商局、中介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业绩及收费标准、服务时限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受推荐中介服务机构每年确定一次。中介服务机构选定后,招商项目由招商局统一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集中推荐服务合同。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收费标准。招商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与部门有收费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或低于约定收费。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间,办结时限要求不超过下列规定的时限:防雷会审、防雷检测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验资、白蚁防治、放样、宗地图、房屋测绘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图纸审核、控制性详规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电力设计、施工图设计、地勘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环评登记表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除工程监理等特殊中介服务外,其它中介服务办结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彻底脱钩,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的房产等实物租、借给非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使用,不允许双方人员相互借用。已经租、借的,必须在2006年12月底前收回。

第十三条  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服务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约定做好服务事项,造成业主损失的,县招商局、中介机构主管部门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其集中推荐服务合同、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开展一次测评活动,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结合企业“评环境、评部门、评干部”活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对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满意度进行测评,将满意度低于60%的中介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取消集中委托服务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低劣的,应建议审批机关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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