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 中华职工学习网首页 情景站 联系电话:010-68232149
科学研究人员 | 工程技术人员 | 购销人员 | 仓储人员 | 运输服务人员 | 体育工作人员 | 教学人员 | 购销人员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2 源自:宗教政策 【字体: 字体颜色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1993年10月19日通过)

  第一条 中国佛教协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兴办佛教事业;团结各民族佛教徒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各民族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有关的法律政策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推动佛教徒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学习,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三、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制定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

  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四、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五、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六、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七、发展同各国佛教界、国际佛教友好组织、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八、指导和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健全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会议。全国代表会议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确定。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第五条 本会会务最高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连选可连任。理事会的职权是: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依照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并履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会长必要时可召集副会长参加的会长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第九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

  第十条 本会设置咨议委员会,以利继续发挥老一辈佛教界代表人士的积极影响和作用,擢用优秀的中青年佛教人才,增强佛教界的团结,保持佛教事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咨议委员会委员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推举产生;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会长提名,经咨议委员会推举产生。
  咨议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参议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咨议委员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必要时可参加本会会长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咨议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列席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设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佛教教制建设工作委员会、佛教文化教育工作委员会、海外佛教联谊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会长提名经各该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

  第十二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在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范围内开展会务。本会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会务进行切实的讨论和认真的协商,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分会),在佛教内部事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各级地方佛教协会,各佛教寺院,各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必须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海内外佛教徒自愿乐助;各寺院按规定的办法提供;其他合法收入;申请政府补助。

  第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相关链接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