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染行业诚信服务公约
http://www.51xue.org.cn 2007/6/11 源自:互联网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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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洗染行业自律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洗染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洗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凡自愿响应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行业诚信服务倡议的单位,都应遵守本公约。
第一条:自觉接受各级经贸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指导,加强行业自律,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从事洗染业经营者(指从事织物洗涤、熨烫、复染、织补以及皮革、皮毛衣物的清洗保养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在服务中应将各种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顾客须知等,给予明示,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三条: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应对衣物的质地、花色、规格、数量、收费价格、有无破损、少扣、取货日期等项目在收衣单上填写清楚。对洗涤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如:缩水、变形、脆化、掉色、色差、隐迹重现等情况,实事求是向消费者讲明,并在顾客须知里写明。若经营者不执行此条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第四条: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严格按衣物的颜色、织物的分类、洗涤的标识进行洗涤。不准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伪劣设备和原辅材料;对洗涤所产生的污水和废弃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对于洗染标识不准确的,经营者应认真查验判明,并提示消费者并采取正确的洗涤方法;如衣物上的洗涤标准不正确,但消费者仍坚持以该洗涤标识洗涤衣物的,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营者对于价格昂贵的高档服装,应实行保值。即由消费者提出衣物的价格,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做出书面保值洗涤约定,由消费者交纳不超过议定价格5%的保值洗涤费。
第七条:经营者应按约定期限为消费者提供取衣服务(除停电、停水等意外情况发生)。若两次超过约定期限,不能给消费者交付衣物,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超时往返合理的交通费用,每延时1天,每件退还消费者1元费用。
第八条:消费者如不能按约定期限及时取走洗染衣物的,15天内不收取保管费用。超过15天,经营者每天每件加收的保管费不得超过1元。对洗染衣物的保管期限最长为6个月。
第九条:经营者在收取消费者的衣物经洗涤后,有明显隐迹、污垢,经营者应当给消费者免费重洗。重洗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予消费者退还洗衣费。
第十条:经营者提供洗染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质量问题:
1、衣物丢失的;
2、衣物变形损失的;
3、衣物掉色、串色的(因布料染色不牢,厂商偷工减料,“三无”产品,洗涤标识有误等情况除外);
4、皮革系列涂饰不当造成无法修复的。
第十一条:因第十条所造成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负责赔偿,赔偿计算方法如下:
1、对于实行保价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价格,予以全额赔偿。
2、对于非保价服务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购物凭证参照新旧程度,布料成色,穿着年限,所示时间双方协商进行折价赔偿,年折旧率不高于25%,逐年递增,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
3、消费者不能提供购物凭证,可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后最高幅度不超过洗衣费10倍。
4、若市场上仍有同种衣物,经营者可购得赔偿,并可按规定收取折旧费。
5、套装原则上以件计算。其中一件发生差错按一件赔偿,衣裤比例为6:4。
6、衣物洗染后受到损坏,损坏程度较轻或不在明显部位,经修复可以穿着的,经营者应与消费商,采取修补方法处理或适当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按衣物的原价折旧后,最高赔偿额可达衣物折旧后价格的10%。
第十二条:经营者在服务中与消费者发生难以解决的纠纷时,应与消费者约定,聘请地方洗染行业协会和由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洗染鉴定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调解,涉及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此公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实施。此公约如与国家颁布有关洗染业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一条:自觉接受各级经贸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指导,加强行业自律,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从事洗染业经营者(指从事织物洗涤、熨烫、复染、织补以及皮革、皮毛衣物的清洗保养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在服务中应将各种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顾客须知等,给予明示,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三条: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应对衣物的质地、花色、规格、数量、收费价格、有无破损、少扣、取货日期等项目在收衣单上填写清楚。对洗涤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如:缩水、变形、脆化、掉色、色差、隐迹重现等情况,实事求是向消费者讲明,并在顾客须知里写明。若经营者不执行此条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第四条: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严格按衣物的颜色、织物的分类、洗涤的标识进行洗涤。不准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伪劣设备和原辅材料;对洗涤所产生的污水和废弃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对于洗染标识不准确的,经营者应认真查验判明,并提示消费者并采取正确的洗涤方法;如衣物上的洗涤标准不正确,但消费者仍坚持以该洗涤标识洗涤衣物的,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营者对于价格昂贵的高档服装,应实行保值。即由消费者提出衣物的价格,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做出书面保值洗涤约定,由消费者交纳不超过议定价格5%的保值洗涤费。
第七条:经营者应按约定期限为消费者提供取衣服务(除停电、停水等意外情况发生)。若两次超过约定期限,不能给消费者交付衣物,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超时往返合理的交通费用,每延时1天,每件退还消费者1元费用。
第八条:消费者如不能按约定期限及时取走洗染衣物的,15天内不收取保管费用。超过15天,经营者每天每件加收的保管费不得超过1元。对洗染衣物的保管期限最长为6个月。
第九条:经营者在收取消费者的衣物经洗涤后,有明显隐迹、污垢,经营者应当给消费者免费重洗。重洗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予消费者退还洗衣费。
第十条:经营者提供洗染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质量问题:
1、衣物丢失的;
2、衣物变形损失的;
3、衣物掉色、串色的(因布料染色不牢,厂商偷工减料,“三无”产品,洗涤标识有误等情况除外);
4、皮革系列涂饰不当造成无法修复的。
第十一条:因第十条所造成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负责赔偿,赔偿计算方法如下:
1、对于实行保价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价格,予以全额赔偿。
2、对于非保价服务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购物凭证参照新旧程度,布料成色,穿着年限,所示时间双方协商进行折价赔偿,年折旧率不高于25%,逐年递增,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
3、消费者不能提供购物凭证,可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后最高幅度不超过洗衣费10倍。
4、若市场上仍有同种衣物,经营者可购得赔偿,并可按规定收取折旧费。
5、套装原则上以件计算。其中一件发生差错按一件赔偿,衣裤比例为6:4。
6、衣物洗染后受到损坏,损坏程度较轻或不在明显部位,经修复可以穿着的,经营者应与消费商,采取修补方法处理或适当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按衣物的原价折旧后,最高赔偿额可达衣物折旧后价格的10%。
第十二条:经营者在服务中与消费者发生难以解决的纠纷时,应与消费者约定,聘请地方洗染行业协会和由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洗染鉴定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调解,涉及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此公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实施。此公约如与国家颁布有关洗染业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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