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存在之问题及解决建议
http://www.51xue.org.cn 2007/6/11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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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云南省的森林破坏相当严重,这不仅损坏了环境,也影响了经济发展, 而采取的措施未能取得应有效果,本文就如何加强森林保护,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森林状况 森林保护 环境 建议
洪水滔滔,吞噬了大片耕地,淹没了无数民房,威胁着许多重要工业城市的安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专家们指出:沿岸森林不断遭到人为的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大量泥沙带进江河中,河床增高,湖泊淤积,容量锐减,这是洪水泛滥成灾的一大原因。去年8月5日,国务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地处长江上游的云南,森林状况引起了世人的深切关注,道来令人瞠目结舌,痛心疾首!
一 云南的森林现实状况
被誉为“植物王国”的云南,森林面积达14.2亿亩,种类繁多、浩如烟海, 许多珍稀物种,仅听名称就令人拍案叫绝:子孙树、神秘果、箭毒木、风流草、夜合欢、罗汉竹、鸡毛松、叶大如伞的海芋,可用来写经书的贝叶,能预报天 气的“风雨花”,形状酷似帝王帽子的皇冠蕨,金光灿灿的黄色茶花,落水便沉到底的蚬木,被国外医药学家称为“治癌神树”的红豆杉,约500万株,占世界红豆杉资源50%左右。有的物种是已经繁衍了一亿年的“活化石”,叫不出它的名称来。森林中栖息生存着众多的珍稀动物,仅亚洲野象就有 250头,又让云南冠上了“动物王国”的美称!
不幸的是,厄运不期而至,自1995年以来,森林被大肆砍伐、加工,触目惊心!七个地州林业局去年9月初上报到省林业厅的汇总面积是1776,600多亩,平均每年毁林50万亩! 长江上游的金沙江两岸,一些原始森林早已被砍伐成木材,顺水流向各地。如今,一些国防林和科研林,也被毁林者兼容并包地砍得七零八落! 红河州境内的河口瑶族自治县与屏边苗族自治县山区生长着15000公顷,需亿万年才形成的原始森林,是当今北回归线上硕果仅存的沙漠绿洲,也在劫难逃,被毁得满目疮痍,几乎成了不毛之地!从省城昆明驱车前往林区,公路两旁映入眼帘的景物,依旧是生机勃勃郁郁葱葱的林木。倘若走下车去,越过这些“屏障”,深入到腹地一看,便会发现,有的整座山岗被砍伐成了“癞痢头”,树桩累累,枝干横陈,狼藉满地;有的连同主干被放火“烧荒”,黑烟弥漫,终日不散;有些虽然种植上了甘蔗、香蕉、菠萝等经济作物,但与那些被连根铲除的珍稀树种相比,有如焚琴煮鹤,实在是得不偿失!一些名胜风景区的林木也以各种名义遭到毁灭性的砍伐。专家们痛心地指出 ,再这么疯狂下去,20年之后,“植物王国”、“动物王国”将从这里永远消失,成为历史的回忆。
二 云南省森林破坏的原因
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差,超额采伐问题突出。尽管近年经过努力正在逐年降低,但是超出的数量依然可观。在“七五”计划末期,森林资源赤字曾高达1000万立方米,到1995年赤字为251万立方米。由于“森林赤字”这种衡量标准容易使人满足于一种森林生长量与消耗量之间的“消长平衡”,不利于保证森林蓄积量的适度增长,后来就采用了限额采伐的衡量标准。1995年云南省限额采伐3740万立方米,林木消耗实力4500多万立方米,超限额760万立方米。其中烧柴超300万立方米,商品材超250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超160万立方米,剩下的是其他消耗所超。以生活烧柴和工业、副业烧柴为主的低价值森林消耗,占有很大的比重。在总量4500多万立方米的总消耗之中,烧柴消耗2240多万立方米,占49.8 %。其中,农民自用材消耗1090万立方米,占24.2 %;商品材消耗980万立方米,占21.8 %。这一连串的庞大数字意味着什么?不妨举一个形象化的例子:1993年云南省仅烤烟用柴消耗掉486万立方米木材,相当于毁掉了56.76万亩森林。
2.当地政府在决策上的失误造成的大规模的毁林。1995年8月,临沧地区云县县政府把82.6万亩有林山和13万亩荒山进行“有偿转让”,每亩5-20元,由公证处公证,转让期70年不变。全县除五保户外,7.9万农户和38名机关干部竞相购买,砍光树木种甘蔗供应新建的糖厂。红河州河口瑶族自治县县委、县政府从1995年10月至1997年4月,放宽土地审批权限,鼓励当地农民、职工、个体户、外乡人以及越南边民“开垦荒山”,种植香蕉、菠萝,在两年不到的时期里,毁林16000多亩,其中国防林1336亩,国有林 5171亩,集体林9629亩。此外的一些贫困县也纷纷仿效,急功近利,刮起了一股毁林开垦风……
3.山区贫穷落后,温饱问题解决不了,毁林开垦现象严重。80年代,当时的一位中央领导同志在西双版纳看到“村村着火,处处冒烟”的刀耕火种景象很是痛心,便询问一位放火烧荒的农民为什么要毁树。这位农民回答得十分干脆:“保得了树就饱不了肚子!”云南省山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4 %,600万贫困人口基本上都居住在高山深山区,其中少数民族又居多数。自古以来,沿袭着“一把人,一把刀,一把种”的生产方式,农业生产力水平低,耕作原始粗放,毁林开垦较为普遍。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粮为纲,全面砍光”,为解决吃饭问题过度垦殖。云南耕地统计数字为4000多万亩,实际已达9600万亩。这些超出统计数字的耕地,就是原来的林地。“八五”计划期间,国有林地每年流失220万亩,其中变成农耕地192万亩,变成牧场11万亩。时至今日,坡地开垦已达极限。
三 对策及建议
1. 加大力度确保“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1998年开始,云南省启动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天保工程区全面停止了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国有森工企业实现了由砍树人向种树人、管树人的根本性转变。这些措施的事实,确保了云南省近年来森林覆盖率的快速增长。因此,为了保护森林,除了采取植树造林和限额采伐的措施外,还要建立封山育林制度。封山育林是指对划定的区域采取封禁措施,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使森林恢复的育林方法。封山育林的对象是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造林不易成活需要改善林地条件的荒山荒地和幼林地等。按照规定,封山育林区和封山育林期由当地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地划定。在封山育林区内,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和放牧等活动。
2. 建立包括个人在内的“问责”制度。多年来,在森林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颁布了不少,各级政府也在大张旗鼓的宣传保护森林,但我国的森林特别是像云南等西部省份的森林覆盖率逐年降低,森林采伐破坏惊人。何以会出现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是没有真正地建立和严格实行在森林保护方面的“问责”制度,根据有关统计表明,大面积的毁林案件,都是在地方政府打着发展经济的旗号下,或者对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视而不见,甚至暗中抵制造成的,相当多的地方官员,他们为了自己的政绩,毁了森林,也坏了生态,却不仅不受追究,反而还能升迁。因此,必须把执行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到领导干部的政绩考评当,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主要领导干部在任内,因自己在森林保护方面未尽到职责,出现森林破坏及生态状况恶化的情况,不仅不能升迁,而且应该就地免职,同时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使其不能毁了青山,坏了环境,然后溜之大吉。
3. 加快山区开发,尽快帮助农民脱贫致富。贫穷是保不住森林的,不能让农民为了保护环境而吃苦受穷,保护环境是应建立在农民的根本经济利益基础上,只有农民的收入有保障,才可能有能力顾及到森林保护,如果连生存权这种最基本的人权都无法保障,环境保护也就无从谈起。整个云南林业,现在离生态第一还远,摆在第一位的还是经济利益。保护和利用两者关系处理起来相当复杂,不开发资源、发展经济,保护是谈不上的,单纯的保护也是保不住的。因此要综合开发山区的资源,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以尽快脱贫。从根本上来说,能源问题、贫困问题解决不了是保不住青山的。
3. 从长计议,认真研究和解决森林看护出现的问题。深入考察国有森工企业,他们由“砍树人”变成“管树人、种树人”,并由政府财政“供养”起来,并不是一种长久之计。这是因为,在这些国有森工企业属地上,可以种树的荒山并不多,其“种树人”身份并不符合;而作为“管树人”他们又不具有机构人员健全的县、乡林业局、站“管树人”的权威;他们受国家之委托管护社区集体林,并不深受社区集体和村民的衷心欢迎。为此,国有森工企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只能是部分或少部分适合条件者成编制地转入县、乡林业局、站政府系统,成为执法者;另一部分可以按照市场规律,使之在企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中,像其他国有企业一样在关、停、并、转中下岗或失业处理。
4. 加强和完善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是国家为发展林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它主要来源于国家的林业投资、财政拨款、林业部门按规定提取或征收的育林费、更新改造资金、单位和个人对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年终节余允许跨年度使用。林业基金制度在某些程度上的不够完善,以及林业基金的不到位都给森林保护带来了很大影响,因此要采取措施加强和完善林业基金制度。另外,还应加大对森林保护的资金投入。拿防护林来说,防护林既不能砍,也无经济效益,就应该有国家在经济上的补偿,然而,云南省政府对林业的投入逐年增加,但中央的投入不足。国家对中下游防洪工程投入上百亿,而对上游生态工程的投入却太少。“八.五” 计划期间,云南的长江防护林建设需要4亿多元,国家才给了1亿多元。因此,必须要确保基金的到位和投入的增加,给云南省的森林保护以保障和动力。
5 建立适合地方特色的法规。 一 在法规起草和统一审议中,把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作为地方立法的红线,严格把关,坚决反对地方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二 高度重视和解决好法规的可操作性,主要做法有:加强立法调研;处理好前瞻性和现实性的关系;处理好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的关系;主体以及责任要明确;做好法规的配套工作。 三 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以云南的地方特色和森林状况的功能和性质定位,建立起适合地方特色的森林保护法规,并做到因地制宜。
6 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制度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激励制度,实践证明,如果对举报有功人员或者单位的奖励能够真正落到实处,那么它对弘扬正气,激励群众的举报热情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为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环境的行为,激励群众保护森林环境和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应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健全的奖励制度能够从最大程度上调动人们保护环境、与破坏环境的行动做斗争的积极性。
7 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群众互助应急基金制度。保护森林,改善环境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生活在西部山区的农民们经济落后,他们为响应国家的“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而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耕地,使本已贫困的生活变得更加没有保障,有时生命和财产甚至会遭到自然和野生动物的侵袭,而变得衣食无着。保护森林和生态也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权,为了使人民群众有较为稳定的生活,使其不因为护林、护草而穷困潦倒。对此,地方政府可探索建立群众互助应急救助基金,政府投入一部分,群众捐助一部分,社会各界资助一部分,建立起灵活性和针对性强的护林应急救济基金,对因各种意外情况发生而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予以救助,对其所受的经济损害予以有效补偿,这必然能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森林保护工作也必然能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从而在根本上改变森林状况恶化的局面。
8 搞好森林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保护意识和科学文化素质,依靠全民参与,推动云南森林保护事业。森林的保护,除了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外,还有赖于更为广泛的公民的参与。云南农村人口众多,平均文化程度低,对森林保护的价值理解不深,没有对于良好森林状况的强烈要求。加之一些领导干部没有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执法不严,为追求所谓的政绩,使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致使森林质量下降和生态环境恶化。这就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和森林保护的法制教育,使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守法。同时也加强环境保护及森林保护的科普教育,将环境保护意识纳入素质教育中来,切实树立环境保护百年大计的观念。
参考文献:
[1]蔡守秋. 环境与资源法学教程[M] .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 2000.
[2]金瑞林. 环境法学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1.
[3]曹明德 . 生态法原理[M] . 北京: 人民出版社 , 2002.
[4]唐川, 朱静. 云南滑坡及泥石流研究[M] .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许建初. 谁为边缘人群说话 [J] . 2002
[6]赵俊臣 . 进一步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建议[J]. 2003.
[7]蔡守秋 .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8]黄锡生, 李希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 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
[9]吕良. 哭泣的原始森林[OL]. 新华网云南频道.
[10]闫增强,刘小芳. 我国发展生态农业经济面临的严重问题及对策[J].2003.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关键词:森林状况 森林保护 环境 建议
洪水滔滔,吞噬了大片耕地,淹没了无数民房,威胁着许多重要工业城市的安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专家们指出:沿岸森林不断遭到人为的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大量泥沙带进江河中,河床增高,湖泊淤积,容量锐减,这是洪水泛滥成灾的一大原因。去年8月5日,国务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地处长江上游的云南,森林状况引起了世人的深切关注,道来令人瞠目结舌,痛心疾首!
一 云南的森林现实状况
被誉为“植物王国”的云南,森林面积达14.2亿亩,种类繁多、浩如烟海, 许多珍稀物种,仅听名称就令人拍案叫绝:子孙树、神秘果、箭毒木、风流草、夜合欢、罗汉竹、鸡毛松、叶大如伞的海芋,可用来写经书的贝叶,能预报天 气的“风雨花”,形状酷似帝王帽子的皇冠蕨,金光灿灿的黄色茶花,落水便沉到底的蚬木,被国外医药学家称为“治癌神树”的红豆杉,约500万株,占世界红豆杉资源50%左右。有的物种是已经繁衍了一亿年的“活化石”,叫不出它的名称来。森林中栖息生存着众多的珍稀动物,仅亚洲野象就有 250头,又让云南冠上了“动物王国”的美称!
不幸的是,厄运不期而至,自1995年以来,森林被大肆砍伐、加工,触目惊心!七个地州林业局去年9月初上报到省林业厅的汇总面积是1776,600多亩,平均每年毁林50万亩! 长江上游的金沙江两岸,一些原始森林早已被砍伐成木材,顺水流向各地。如今,一些国防林和科研林,也被毁林者兼容并包地砍得七零八落! 红河州境内的河口瑶族自治县与屏边苗族自治县山区生长着15000公顷,需亿万年才形成的原始森林,是当今北回归线上硕果仅存的沙漠绿洲,也在劫难逃,被毁得满目疮痍,几乎成了不毛之地!从省城昆明驱车前往林区,公路两旁映入眼帘的景物,依旧是生机勃勃郁郁葱葱的林木。倘若走下车去,越过这些“屏障”,深入到腹地一看,便会发现,有的整座山岗被砍伐成了“癞痢头”,树桩累累,枝干横陈,狼藉满地;有的连同主干被放火“烧荒”,黑烟弥漫,终日不散;有些虽然种植上了甘蔗、香蕉、菠萝等经济作物,但与那些被连根铲除的珍稀树种相比,有如焚琴煮鹤,实在是得不偿失!一些名胜风景区的林木也以各种名义遭到毁灭性的砍伐。专家们痛心地指出 ,再这么疯狂下去,20年之后,“植物王国”、“动物王国”将从这里永远消失,成为历史的回忆。
二 云南省森林破坏的原因
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差,超额采伐问题突出。尽管近年经过努力正在逐年降低,但是超出的数量依然可观。在“七五”计划末期,森林资源赤字曾高达1000万立方米,到1995年赤字为251万立方米。由于“森林赤字”这种衡量标准容易使人满足于一种森林生长量与消耗量之间的“消长平衡”,不利于保证森林蓄积量的适度增长,后来就采用了限额采伐的衡量标准。1995年云南省限额采伐3740万立方米,林木消耗实力4500多万立方米,超限额760万立方米。其中烧柴超300万立方米,商品材超250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超160万立方米,剩下的是其他消耗所超。以生活烧柴和工业、副业烧柴为主的低价值森林消耗,占有很大的比重。在总量4500多万立方米的总消耗之中,烧柴消耗2240多万立方米,占49.8 %。其中,农民自用材消耗1090万立方米,占24.2 %;商品材消耗980万立方米,占21.8 %。这一连串的庞大数字意味着什么?不妨举一个形象化的例子:1993年云南省仅烤烟用柴消耗掉486万立方米木材,相当于毁掉了56.76万亩森林。
2.当地政府在决策上的失误造成的大规模的毁林。1995年8月,临沧地区云县县政府把82.6万亩有林山和13万亩荒山进行“有偿转让”,每亩5-20元,由公证处公证,转让期70年不变。全县除五保户外,7.9万农户和38名机关干部竞相购买,砍光树木种甘蔗供应新建的糖厂。红河州河口瑶族自治县县委、县政府从1995年10月至1997年4月,放宽土地审批权限,鼓励当地农民、职工、个体户、外乡人以及越南边民“开垦荒山”,种植香蕉、菠萝,在两年不到的时期里,毁林16000多亩,其中国防林1336亩,国有林 5171亩,集体林9629亩。此外的一些贫困县也纷纷仿效,急功近利,刮起了一股毁林开垦风……
3.山区贫穷落后,温饱问题解决不了,毁林开垦现象严重。80年代,当时的一位中央领导同志在西双版纳看到“村村着火,处处冒烟”的刀耕火种景象很是痛心,便询问一位放火烧荒的农民为什么要毁树。这位农民回答得十分干脆:“保得了树就饱不了肚子!”云南省山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4 %,600万贫困人口基本上都居住在高山深山区,其中少数民族又居多数。自古以来,沿袭着“一把人,一把刀,一把种”的生产方式,农业生产力水平低,耕作原始粗放,毁林开垦较为普遍。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粮为纲,全面砍光”,为解决吃饭问题过度垦殖。云南耕地统计数字为4000多万亩,实际已达9600万亩。这些超出统计数字的耕地,就是原来的林地。“八五”计划期间,国有林地每年流失220万亩,其中变成农耕地192万亩,变成牧场11万亩。时至今日,坡地开垦已达极限。
三 对策及建议
1. 加大力度确保“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1998年开始,云南省启动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天保工程区全面停止了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国有森工企业实现了由砍树人向种树人、管树人的根本性转变。这些措施的事实,确保了云南省近年来森林覆盖率的快速增长。因此,为了保护森林,除了采取植树造林和限额采伐的措施外,还要建立封山育林制度。封山育林是指对划定的区域采取封禁措施,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使森林恢复的育林方法。封山育林的对象是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造林不易成活需要改善林地条件的荒山荒地和幼林地等。按照规定,封山育林区和封山育林期由当地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地划定。在封山育林区内,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和放牧等活动。
2. 建立包括个人在内的“问责”制度。多年来,在森林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颁布了不少,各级政府也在大张旗鼓的宣传保护森林,但我国的森林特别是像云南等西部省份的森林覆盖率逐年降低,森林采伐破坏惊人。何以会出现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是没有真正地建立和严格实行在森林保护方面的“问责”制度,根据有关统计表明,大面积的毁林案件,都是在地方政府打着发展经济的旗号下,或者对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视而不见,甚至暗中抵制造成的,相当多的地方官员,他们为了自己的政绩,毁了森林,也坏了生态,却不仅不受追究,反而还能升迁。因此,必须把执行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到领导干部的政绩考评当,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主要领导干部在任内,因自己在森林保护方面未尽到职责,出现森林破坏及生态状况恶化的情况,不仅不能升迁,而且应该就地免职,同时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使其不能毁了青山,坏了环境,然后溜之大吉。
3. 加快山区开发,尽快帮助农民脱贫致富。贫穷是保不住森林的,不能让农民为了保护环境而吃苦受穷,保护环境是应建立在农民的根本经济利益基础上,只有农民的收入有保障,才可能有能力顾及到森林保护,如果连生存权这种最基本的人权都无法保障,环境保护也就无从谈起。整个云南林业,现在离生态第一还远,摆在第一位的还是经济利益。保护和利用两者关系处理起来相当复杂,不开发资源、发展经济,保护是谈不上的,单纯的保护也是保不住的。因此要综合开发山区的资源,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以尽快脱贫。从根本上来说,能源问题、贫困问题解决不了是保不住青山的。
3. 从长计议,认真研究和解决森林看护出现的问题。深入考察国有森工企业,他们由“砍树人”变成“管树人、种树人”,并由政府财政“供养”起来,并不是一种长久之计。这是因为,在这些国有森工企业属地上,可以种树的荒山并不多,其“种树人”身份并不符合;而作为“管树人”他们又不具有机构人员健全的县、乡林业局、站“管树人”的权威;他们受国家之委托管护社区集体林,并不深受社区集体和村民的衷心欢迎。为此,国有森工企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只能是部分或少部分适合条件者成编制地转入县、乡林业局、站政府系统,成为执法者;另一部分可以按照市场规律,使之在企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中,像其他国有企业一样在关、停、并、转中下岗或失业处理。
4. 加强和完善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是国家为发展林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它主要来源于国家的林业投资、财政拨款、林业部门按规定提取或征收的育林费、更新改造资金、单位和个人对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年终节余允许跨年度使用。林业基金制度在某些程度上的不够完善,以及林业基金的不到位都给森林保护带来了很大影响,因此要采取措施加强和完善林业基金制度。另外,还应加大对森林保护的资金投入。拿防护林来说,防护林既不能砍,也无经济效益,就应该有国家在经济上的补偿,然而,云南省政府对林业的投入逐年增加,但中央的投入不足。国家对中下游防洪工程投入上百亿,而对上游生态工程的投入却太少。“八.五” 计划期间,云南的长江防护林建设需要4亿多元,国家才给了1亿多元。因此,必须要确保基金的到位和投入的增加,给云南省的森林保护以保障和动力。
5 建立适合地方特色的法规。 一 在法规起草和统一审议中,把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作为地方立法的红线,严格把关,坚决反对地方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二 高度重视和解决好法规的可操作性,主要做法有:加强立法调研;处理好前瞻性和现实性的关系;处理好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的关系;主体以及责任要明确;做好法规的配套工作。 三 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以云南的地方特色和森林状况的功能和性质定位,建立起适合地方特色的森林保护法规,并做到因地制宜。
6 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制度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激励制度,实践证明,如果对举报有功人员或者单位的奖励能够真正落到实处,那么它对弘扬正气,激励群众的举报热情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为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环境的行为,激励群众保护森林环境和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应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健全的奖励制度能够从最大程度上调动人们保护环境、与破坏环境的行动做斗争的积极性。
7 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群众互助应急基金制度。保护森林,改善环境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生活在西部山区的农民们经济落后,他们为响应国家的“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而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耕地,使本已贫困的生活变得更加没有保障,有时生命和财产甚至会遭到自然和野生动物的侵袭,而变得衣食无着。保护森林和生态也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权,为了使人民群众有较为稳定的生活,使其不因为护林、护草而穷困潦倒。对此,地方政府可探索建立群众互助应急救助基金,政府投入一部分,群众捐助一部分,社会各界资助一部分,建立起灵活性和针对性强的护林应急救济基金,对因各种意外情况发生而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予以救助,对其所受的经济损害予以有效补偿,这必然能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森林保护工作也必然能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从而在根本上改变森林状况恶化的局面。
8 搞好森林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保护意识和科学文化素质,依靠全民参与,推动云南森林保护事业。森林的保护,除了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外,还有赖于更为广泛的公民的参与。云南农村人口众多,平均文化程度低,对森林保护的价值理解不深,没有对于良好森林状况的强烈要求。加之一些领导干部没有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执法不严,为追求所谓的政绩,使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致使森林质量下降和生态环境恶化。这就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和森林保护的法制教育,使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守法。同时也加强环境保护及森林保护的科普教育,将环境保护意识纳入素质教育中来,切实树立环境保护百年大计的观念。
参考文献:
[1]蔡守秋. 环境与资源法学教程[M] .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 2000.
[2]金瑞林. 环境法学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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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川, 朱静. 云南滑坡及泥石流研究[M] .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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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俊臣 . 进一步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建议[J].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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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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