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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接地装置篇)

http://www.51xue.org.cn  2007/6/12 源自:互联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二、水溶性成分含量低。
  
  第2.2.7条 不得使用蛇皮管、保温管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但在电气设备需接地的房间内,电缆的金属护层应接地,并应保证其全长为完好的电气通路。
  
  第三节 接地装置的敷设
  
  第2.3.1条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米。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除接地体外,接地体的引出线应作防腐处理;使用镀锌扁钢时,引出线的焊接部分应补刷防腐漆。
  
  第2.3.2条 为减少相邻接地体的屏蔽作用,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两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应根据设计规定,不宜小于5米。
  
  第2.3.3条 接地体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第2.3.4条 接地线应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机械损伤之处,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加以保护。
  
  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时应通过明孔、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
  
  第2.3.5条 接地干线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网相连接。自然接地体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干线相连接。
  
  第2.3.6条 电气装置的每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部分。
  
  第2.3.7条 敷设完接地体的土沟回填土内不应夹有石块、建筑材料或垃圾等。
  
  第2.3.8条 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便于检查;
  
  二、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的拆卸与检修;
  
  三、支持件间的距离在水平直线部分一般为1~1.5米,垂直部分为1.5~2米,转弯部分为0.5米;
  
  四、接地线应按水平或垂直敷设,但亦可与建筑物倾斜结构平行,在直线段上不应有高低起伏及弯曲等情况;
  
  五、接地线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宜保持250~300毫米的距离,接地线与建筑物墙壁间应有10~15毫米的间隙;
  
  六、在接地线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时,应加设补偿器,补偿器可用接地线本身弯成弧状代替。
  
  第2.3.9条 明敷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如因建筑物的设计要求,需涂其他颜色,则应在连接处及分支处涂以各宽为15毫米的两条黑带,其间距为150毫米。中性点接于接地网的明设接地导线,应涂以紫色带黑色条纹。在三相四线网路中,如接有单相分支线并用其零线作接地线时,零线在分支点应涂黑色带以便识别。
  
  第2.3.10条 在接地线引向建筑物内的入口处,一般应标以黑色记号
  
  在检修用临时接地点处,应刷白色底漆后标以黑色记号
 
  第2.3.11条 在进行检修工作时需临时接地的地方(如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室等),均应引入接地干线,并设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的接线板和螺栓。
  
  第2.3.12条 在电缆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与地绝缘。
  
  第2.3.13条 直接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的主变压器、旋转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的连接,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
  
  第2.3.14条 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变电所、配电所的主接地网连接。
  
  第四节 接地体(线)的连接
  
  第2.4.1条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螺栓连接的接触面应按本规范“母线装置篇”要求,作表面处理。
  
  第2.4.2条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塔接焊,其焊接长度必须为:
  
  一、扁钢宽度的2倍(且至少三个棱边焊接);
  
  二、圆钢直径的6倍;
  
  三、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四、扁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第2.4.3条 利用第2.2.2条所述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等作为接地线时,应保证其全长为完好的电气通路。利用串联的金属构件、金属管道作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焊接金属跨接线。
  
  第五节 避雷针(线、带)的接地
  
  第2.5.1条 避雷针(线、带)的接地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二、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1.8米处设置断线卡;
  
  三、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如烟囱),当其厚度大于4毫米时,可作为避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有对称两处与接地体相连;
  
  四、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3米;
  
  五、独立避雷针(线)应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在土壤电阻率不大于100欧·米的地区,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六、接地线与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之地中距离不应小于3米;
  
  七、构架上的避雷针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八、自避雷针与接地网的连接点至变压器或35千伏及以下设备与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止,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15米。
  
  第2.5.2条 屋顶上装设的防雷金属网和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及金属物体应焊接成一个整体。
  
  第2.5.3条 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构架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必须采用直埋于地下的带金属护层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电缆护层或金属管必须接地,埋地长度应在10米以上,方可与配电装置的接地网相连或与电源线、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第2.5.4条 不得在避雷针构架上架设低压线或通讯线。
  
  第2.5.5条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避雷线不应有接头。
  
  第六节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接地
  
  第2.6.1条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网相连接。
  
  第2.6.2条 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用截面不小于1.5毫米2的铜绞线。
  
  第2.6.3条 由固定的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的移动式机械,应和这些供电电源的接地装置有金属的连接,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电网中,可在移动式机械附近装设若干接地体,以代替敷设接地线,并应首先利用附近所有的自然接地体。
  
  第2.6.4条 移动式电力设备和机械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但下列情况一般可不接地:
  
  一、移动式机械自用的发电设备直接放在机械的同一金属框架上,又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
  
  二、当机械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机械数量不超过两台,机械距移动式发电设备不超过50米,且发电设备和机械的外壳之间有可靠的金属连接。
 
  第3.0.1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整个接地网外露部分的连接可靠,接地线规格正确,油漆完好,标志齐全明显;
  
  二、避雷针(带)的安装位置及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三、供连接临时接地线用的连接板的数量和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第3.0.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等);
  
  四、试验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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