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纺织纤维鉴别与含量测定
无论是纺织品生产还是贸易,对纺织纤维的鉴别与定量往往是最先关心的。用什么原料,原料的投入比为多少,往往是组织生产的首要参数。而在贸易中,为防止欺诈,特别要对产品进行挂牌说明。强制性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引用了FZ/T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使后者也具有强制性,从而使纺织纤维的鉴别与定量在众多检测项目中地位重要。
在纤维的鉴别与定量中,贸易人员应注意的是:
(1)纤维含量是以成品中某种纤维含量占纤维总量的百分数表示,而不是产品织造时的原料投料比。因为经过纺织印染等多种工艺后,不同纤维的损失量不完全相同。另外,从市场检测抽查来看,其纤维含量也是指销售的成品。
(2)纤维含量的标识方法在不同的行业有不同表示:毛纺行业是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纤维含量的;棉纺行业是按纤维干重测定纤维含量的。此外,对于羊绒、羊毛,棉与麻等同性质的混纺产品,是采用显微镜测定含量的,其结果为非干重非公定回潮率含量。为防止超过允差,客户在委托检测及制作吊牌时要留意表示纤维含量的条件。
(3)两种或两种以上纤维混纺、交织产品的纤维含量的标识方法有二种:一是按纤维含量递减的顺序列出;二是天然纤维在前(按绒(山羊绒、骆驼绒)、羊毛、兔毛、丝(桑蚕丝、柞蚕丝)、麻(亚麻、苎麻、黄麻、大麻)、棉),化学纤维在后(按涤纶、锦纶、腈纶、粘胶、氨纶、丙纶、铜氨、醋酯)。下述二种标法均可,例:
(I)粘纤 30% (II) 羊毛 25%
羊毛 25% 兔毛 10%
锦纶 20% 涤纶 15%
涤纶 15% 锦纶 20%
兔毛 10% 粘纤 30%
(4)有关纤维含量的允差范围,一般控制为:在±1.5%范围内属正常,大于±5%属超限。在1.5%~5.0%之间,是否超限要看产品原料、具体品种而定,可参见FZ/T01053-1998《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