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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

http://www.51xue.org.cn  2009/5/21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罗尔斯将秩序良好的社会与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之公民理念一起视为实现世代公平合作这一基本社会理念的一个重要理念。罗尔斯关于这一问题的阐述,有其内在的论述逻辑。梳理罗尔斯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为什么要提出秩序良好的社会这一理念?什么是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理念,以及如何建构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理念有何意义?在这三个问题中,本文重点讨论的是第二个问题,即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本理念问题。这又包括什么是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本理念,以及构建这一秩序良好的社会要秉持什么样的理念。
一、问题的提出:为何要提出这一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理念?
 
提出这一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理念的原因之一如前所述,是基于罗尔斯论证的需要,即与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之公民理念一起,论证作为世代公平合作的基本社会理念。这是相对宏观的论证思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中,罗尔斯重新表述了他的论证思路。这些基本理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就是,“我们从社会作为公平的合作体系之起组织作用的核心理念开始进行讨论,然后通过说明当这个理念被充分实现的时候会产生出什么(秩序良好的社会),以及这个理念应用于什么(基本结构),而使它更为明确。然后,我们说明合作的公平条款是如何(由原初状态中的当事各方)加以规定的,以及解释从事合作的这些人应该如何被(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加以看待。”[1]作为基本理念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是围绕着作为世代公平合作的社会体系这一最为基本的理念而提出的。
 
具体而言,民主社会的正义观念必须是被普遍认同并且践行的正义观念,换言之,对正义观念的检验也可以将其置于秩序良好的社会之中。如果其能够承担这种公共的职能,说明它能够适合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反过来说,秩序良好的社会提供了这种检验正义标准的社会模式或者说验证标准。“我们提出这一理念的一个理由是,对于民主社会之正义观念来说,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当社会被视为一种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之间世代相继的合作体系的时候,它是否被用作以及如何能够被用作得到公众认可而且也得到相互承认的正义观念。如果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不能履行这种公共的功能,那么看起来它一定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一种正义观念是否适合于秩序良好的社会,这为评价政治的正义观念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标准。秩序良好社会的理念有助于提出这样的标准,并进而阐明起组织作用的核心的社会合作理念。”[2]
 
再者,如果从罗尔斯的整个学术脉络来看,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再到《万民法》,这一个过程中,罗尔斯关注的问题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诚如罗尔斯所言,“《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都在试图说明自由社会的可能性。而《万民法》则希望说明自由与合宜人民的世界社会的可能性。”“最后,我要指出,《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之间的根本不同之处。《正义论》之显明的意图,是从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社会契约观念,发展出一种正义理论,使之不再直面常常认为致命的反对,并证明该理论要优于长期占控制地位的功利主义传统。《正义论》希望提出此一理论的结构特征,俾使之最接近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并因之给出民主社会最适宜的道德基础。”“《政治自由主义》考虑的是另一个问题,即下面的情形如何可能:那些肯定宗教性或非宗教性完备性学说、特别是基于教会或圣经之类宗教权威的特定学说的人,他们如何能同时执有支持宪政民主社会的合理的政治正义总念?[3]由此可见,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理念贯穿在罗尔斯的整个学术脉络之中,无论是讨论国内正义的《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还是讨论国际正义的《万民法》。
 
总之,在坚持公民是自由而平等的个体,社会是长期合作的公平系统这一基本理念的前提之下,作为自由而独立的政治总念如何可能获得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支持?在这一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得到相互认可且互相承认的正义观念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理念既作为这些问题的背景而提出,也是作为这些问题的指向而提出。这就是无论是在罗尔斯自己的论述中,还是在对于罗尔斯的讨论中,秩序良好的社会总是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理念和问题而屡被提及。
 
二、问题的阐释: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明晰了这一问题提出的背景之后,接下来我们需要讨论的就是关于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本理念。这一理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本特征,二是构建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本视角。
 
1、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本特征
 
罗尔斯将秩序良好的社会与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之公民理念一起视为实现世代公平合作这一基本社会理念的一个重要理念。而在这里,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是什么?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如何落实?其次,为什么要提出秩序良好的社会这一理念?再次,一种什么样的力量能够将这种正义原则普遍落实?这三个问题是罗尔斯在论述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时必须予以回答和阐述的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问题就是,何谓秩序良好的社会?或者说秩序良好的社会具有什么样的特质?
 
在《万民法》中,罗尔斯指出,“《政治自由主义》当中之组织良好的宪政民主社会,便是这样的社会,其中居于支配和控制地位的公民,他们肯定并奉行的是无法调和然而同样合理的各种完备性学说。这些学说支持着合理的政治总念——虽然不必是最合理的——而这些总念,确立了社会基本结构中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具体来说,这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普遍践行正义原则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且知道所有其他的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也就是说,同一正义原则已经内化于每一个体的心灵,这样一来,潜意识会暗示我,我如果贯彻这一正义原则,其他的人也将会贯彻相同的正义原则。换言之,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对相同的——一定要强调是相同的,否则就会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正义原则可以互有期待。如果人们对相同的正义原则没有这种互有性的期待,那么,在罗尔斯看来,恐怕就不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而是一个矛盾丛生、歧异多变的社会。正是这种互有期待性的意识与行为,构成了秩序良好社会的首要特征。
 
实际上,罗尔斯在这里其实是坚持了正义的相互性特征。“相互性是正义秉性的固有特征。在承诺遵守非个人性规范时,我们实际上是在向他人做出承诺,保证不伤害他们的合理合法利益,而他人对我们的承诺也具有同样的意义。倘若他人未能兑现其承诺,我们履行的义务就成了单方面的付出,我们的愤恨情感也就随之而生。相互性动机是愤恨情感的先决条件;反过来,愤恨情感是相互性动机的逻辑产物。不论我们在内容上如何构想正义,我们都无法回避对正义秉性的如下理解:他人普遍遵守正义规范是每一个人遵守正义规范的前提。”[6]在涉及正义动机的问题时,罗尔斯始终坚持的正是这种人际关系具有相互性的特征。诚然,相互性是有条件的。熟人之间和陌生人之间的互利行为就不一样。“只有当整个社会的交换关系变得和熟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一样,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可预知性时,貌似自发的相互性关系才有可能。罗尔斯设想的良序社会大致上就是这样一种社会。”
 
其次,此处所谓的正义观念,罗尔斯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正义观念。罗尔斯区分了公民所能掌握的两种意义上的正义观念。一是政治正义观念,二是一种完备性学说。而在这里,罗尔斯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公民认肯的不是一种完备性学说,而是一种他所特别强调和限定的政治正义观念。“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得到公民认肯的正义观念,必须是一种限于我称之为‘正义领域’及其价值内部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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