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中国法院网41岁的原海南新世纪旅游公司、海南新世纪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凤森,受托为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办理公款高息私存获取不当利益后,向该院院长、财务处长行贿27万余元。6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张凤森在受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委托,于1997年7月间向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存款、取息过程中,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为此,其给予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院长于某、财务处处长戴某共计27万元。此外,张凤森还于1995年8月至2000年间,在负责向上述两单位存款、转存、提取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公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215万余元公款。公诉机关认为,张凤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在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国有财产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行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张凤森称1995年,戴受于指派,带1500万元公款到海南私存,以获非法高息。后经自己联络承办,将该款存入上述两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支付28年息。自己给于、戴27万元并非行贿,而是存款的利息。对贪污指控,张凤森也当庭予以否认。其称,自己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不构成贪污罪。其辩护人也认为,其不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行贿罪的指控证据不足。而公诉人出示的相关证人、证言及证据则显示,张凤森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且张凤森将非法占有的公款用于买车、开茶楼等私用。案发前,于某、戴某已将27万元返还给张凤森。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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