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海南日报海口6月10日讯(记者罗霞)凤凰花城地产商状告花商案近日有了结果,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花商搬出凤凰花城。花商今天表示他们不服判决,并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今年5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凤凰花城地产商楚湘公司状告花商案作出(2006)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指出,虽然包括本案所涉土地在内的滨涯湖居住区闲置土地分别于2000年和2003年经海口市规划局批准为临时花卉市场和永久性建设项目,且花商刘传刚、朱武生等通过与凤凰花城公司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赁并使用了该土地,但楚湘公司于2005年12月通过法院的裁定获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于2006年4月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其土地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楚湘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停缓建项目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项目规划报建申请,并于2007年1月取得了临时施工围墙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凤凰花城公司于2006年6月根据双方土地租用合同约定向13家花商发出搬迁通知,但这些花商以各种理由拒绝搬迁。本报对此曾进行过多次报道。 6月6日,海南凤凰花城公司给花商下发通知,称法院已下达(2006)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该公司决定主动履行该判决的主要内容,于2007年6月18日拆除相关水电设施。 对此判决,花商们却不服,并于6月6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2006)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同时花商将凤凰花城公司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海南凤凰热带花城土地租用合同书”有效,判令凤凰花城公司将凤凰花城大门口及花城内路两边的“万花坊”字样及广告招牌拆除并恢复原来“凤凰花城”字样。 据了解,去年9月底海南楚湘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凤凰花城内的13家花商侵害其土地使用权,要求花商无条件从花城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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