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 中华职工学习网首页 情景站 联系电话:010-68232149
科学研究人员 | 工程技术人员 | 购销人员 | 仓储人员 | 运输服务人员 | 体育工作人员 | 教学人员 | 购销人员

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已拟定将上报国务院审批

http://www.51xue.org.cn  2009/5/2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6月11日中国法院网京华时报报道:在昨天(10日)的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联席会议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透露,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已经研究拟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报国务院审批。届时,农民工将可以无障碍地参保,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等问题将得到解决。张小建说,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研究拟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具体是: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继续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按本人工资5缴费,用人单位执行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定;社保机构按农民工本人工资收入的15建立完全积累式的个人账户,每年负责将其缴费信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原籍;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如果本人愿意并有缴费能力,可以自愿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回农村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分别领取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社保机构统一管理运营。张小建指出,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应该在哪里参保缴费。比如坚持退休审批地与待遇支付地相一致。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审批,并由审批退休所在地负责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随着就业岗位的变化而转移接续,但对于到严格控制户籍的大城市就业的参保人员,或者实际缴费年限短、距法定退休年龄较短的,可在原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并继续参保缴费。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赵湘平说,泛珠区域跨省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被提上“珠洽会”,将使问题有望在近几年内得到解决。

  相关链接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