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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反垄断法草案二审的三个疑问

http://www.51xue.org.cn  2009/5/2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6月27日人民网(记者宋璇)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增加了包括“既反对垄断,又鼓励集中经营”在内的多个“亮点”条款,但其中部分内容却引起了业内人士与专家的争议。  “反垄断”与“做大做强”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这是垄断法草案中的一条新规。此条规定的立法解释为,在反对垄断的同时,政府鼓励国内企业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  同时,为使做大做强的企业不至于产生垄断,草案做了一个“保险措施”,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但是,这样的规定将极有可能在执行层面成为政府面临的难题。中国管制经济学学者张昕竹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指出,在当前条件下,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判断的尺度将是短期内难以突破的,公众不应过分期待。  上海金融学院张学森博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则表示,采取主管审批的方式应该能有效控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判断是否滥用,此前有专家提出采取听证制度,他认为比较具有可行性。  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  草案有关反垄断机构的条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有关职责,“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以及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另外还提到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但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角色由谁来承担,草案里没有清楚地表述。  目前,我国有多个部门拥有反垄断职能,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使得各部门的职权分工不明,而面对国内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不同市场企业主体间权利分配的轻重,不同部门考虑的角度不同,因此,如果采用多头的体制行使反垄断的职能,反垄断法的可行性必然遭到质疑。  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朱健飞律师表示,应该建立一个超越各部门和不同于具体部门的机构来执行反垄断法,只有这样,反垄断法的执行才能真正的不被干扰。  张学森教授则表示,如果结合多部门的力量成立“反垄断委员会”对企业和反垄断机构进行监管在现阶段是可行性比较高的举措。这在目前我国金融界是比较典型的制度,就像银监会和证监会一样。  “50万”和“垄断通行证”  草案中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或者责令限期处分股份、资产,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经营者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万元”这样一个金额是不是能达到“罚”款的目的,让人感到疑惑。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50万元这样的金额成立,那无疑是在反垄断的道路上放了一张“垄断通行证”。试想如果垄断企业在垄断经营中可以获得远远超过这50万元的利益,那草案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这样的条款还有谁会去遵守?  “对经济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应该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而应该比照违法行为说涉及的经济利益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一部法律最重要的是责任制度,如果责任制度不清楚,就令人担忧这部法律将来的可执行性。”张学森指出。《国际金融报》(2007-06-27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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