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海南日报海口6月28日讯(记者张苏民)我省日前出台《医院院长问责制暂行办法》,规定如果医院存在无证行医、使用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从事临床诊疗活动、非法出租承包科室的、发布非法医疗广告、使用假劣药品等情况的,要首先对院长进行问责,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的制度。 据了解,办法规定了在行政管理、依法执业、行政决策、公共服务、医疗质量、行风管理等六种情形中,如果存在规定的违规情形,要依法对院长实行问责。 例如医院在执业过程中因执业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院长负有领导责任的;瞒报、漏报、迟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擅自开展未经许可的诊疗科目的;在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紧急救治、组派救灾医疗队等政府指令性任务中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疏于医疗质量管理,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的都要问责院长。 同时,如果医院存在将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的;有药品处方、检验检查等“开单提成”,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的;有医务人员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现象,医院不及时处理的;有医务人员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现象,医院不及时处理的;有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的,也要问责院长。 问责的信息来源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也可以是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等。问责处理决定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和建议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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