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中国法院网(作者:薛勇秀张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7月6日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切入点,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他倡导,在维护司法解决纠纷权威地位的同时,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不断探索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肖扬指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动员社会力量解决矛盾的重要选择,是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他说,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诉外调解的联动与协调,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以及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判决所不能替代的。通过公民的有效参与、平等协商,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国家实行法治与社会实现自治,完全可以统一于一个更高的层面,并行不悖,同向发展。肖扬说,人民调解工作是坚持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基础,具有遍布基层、深入群众、便捷灵活、公益性等多种特点和优势,已经被群众普遍接受。要坚持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切入点,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他指出,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肖扬强调,要按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总体要求,做好具体的指导工作。要针对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要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这是人民法院做好指导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在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侧重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发生,防止矛盾激化成诉。对于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或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犯国家和集体的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要从法律上给予支持、规范和保护。肖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通过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核认定,赋予调解协议生效判决的效力,同时保证对其处理结果的司法审查和监督,使当事人有机会获得司法救济。要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组织旁听案件庭审,并进一步探索其他有效措施,提高人民调解员实际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连接正式司法制度与民间社会生活的纽带作用,结合联席会议、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审理反馈等形式,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信息共享。肖扬最后强调,要探索多种形式,加强诉调对接等运行机制建设。要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相互衔接与配合,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建设结合起来,用制度激励、引导法官在实践中努力实现审判活动与非诉讼程序的协调运行。要正确处理好人民调解协议书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效力衔接问题,重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约、成本较低、便于执行的优势和人民调解信息灵、反应快、情况明的特点,力求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探索实行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委托社会力量协助调解,直接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引入诉讼程序,充分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和谐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实现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司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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