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中国法院网(作者:谢圣华徐光明)人民法院报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昨天在江苏泰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曹建明指出,“和谐司法视野下民俗习惯的运用研究”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07年十大重点调研课题之一。法律起源于习惯,但并不等于法律全部取代了习惯。人民法院作为定纷止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专门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纠纷解决规则的选择与适用。对于一个正向法治目标迈进的国家来说,法律是法官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但中国传统上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规则如蕴含着道德、情理的民俗习惯即法律上的“社会公德”或“善良风俗”,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容忽视的。 曹建明强调,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这同时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司法观念,创新工作方式,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切入点。将善良的民俗习惯有条件地引入审判领域,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运用善良风俗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将民俗习惯的合理运用作为对法律适用的一定补充,是转变司法观念、创新工作方式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举措。 曹建明指出,近年来,我国法学界较为关注国家制定法以外的习惯法、民间法的研究并取得了许多重大成果。特别是,除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原则规定外,我国的合同法和新颁布的物权法对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更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表明我国开始注重从中国社会的现实条件中寻找法律秩序的本土资源,解读民俗习惯背后所蕴藏的法律价值,探索民俗习惯的解决纠纷功能与法律的解决纠纷功能的统一和融合。就司法实务界而言,一些法院将民间的善良风俗引入裁判过程,这是对司法视野下民俗习惯应用的一个积极探索,是对提高司法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有益尝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会上的主旨发言中说,如何理解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意义、适用的可能性及其作用的限度与边界,以便更好地在司法中运用民俗习惯,使得司法裁判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最大程度的认同,减少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与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次研讨会的主旨所在。 泰州市委书记朱龙生等出席了会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与全国部分法院的法官50余人参会并将进行为期两天的研讨。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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