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中国法院网(作者:薛勇秀)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今后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撤诉规定),这两部司法解释已于2007年12月17日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两部重要司法解释,两部司法解释的条文总共19条,但是内容比较丰富,两部司法解释通过调整案件管辖和规范和解撤诉结案方式,较好地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点和保护弱者、追求法律上平等的精神,对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据悉,行政诉讼法施行十七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了一大批行政案件,仅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中,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73837件,其中2007年首次突破年十万件。行政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司法环境不理想,相关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时有发生,使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难以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能,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制度下,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行政审判制度的必然选择。奚晓明介绍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时指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管辖、撤诉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尝试,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各地在做法上不尽一致,也缺乏法律层面的规范依据,亟须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进行统一规范。两部司法解释着眼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予以吸收固定,不仅对一些不一致或者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规范,而且也增强了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管辖规定全文共十条,主要包括: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关于其他行政案件的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关于指定管辖的效力、关于管辖规定的适用范围等。奚晓明说,制定管辖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可以使法院和法官在没有直接干预和压力的条件下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可以起到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中突出问题的作用,对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并以此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撤诉规定全文共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关于撤诉的特定含义、关于撤诉的条件、关于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几种情况、关于裁定准许撤诉的时机、关于结案方式、关于撤诉的时间。奚晓明说,制定撤诉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奚晓明透露,为了使司法解释能够在各级人民法院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在公布实施之后,最高法院准备尽快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两个司法解释的通知,对于操作层面的有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并将密切关注两部司法解释的施行及效果,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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