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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发文规范证券资金查询冻结扣划

http://www.51xue.org.cn  2009/5/2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1月23日人民网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刘晓鹏)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四个单位联合发出《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以及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协助执法的有关程序进行了规范。  这一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文件,限定了不得冻结、扣划的证券和资金范围。对于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的集中交收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互保金、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和网下申购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登记结算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一律不得冻结和扣划。对于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公司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最低限额自营结算备付金,以及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也不得冻结和扣划;对于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交收担保物,则规定在交收程序完成之前,不得冻结、扣划。  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必须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对于执法人员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协助要求,则必须依法予以协助。如果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设定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扣划。  该文件首次明确,轮候冻结一体适用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只要一个执法机关冻结在先,其他执法机关的冻结措施只能做轮候处理,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冻结措施并不因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而在效力上有先后之分。  对证券的冻结期限统一规定为两年,对资金的期限规定为六个月。同时规定,在续封时仍然是两年和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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