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南海网1月30日消息:几年来,一些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总为不能领到应得的加发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而苦恼。日前,省政府印发《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办法》,解决了这笔费用的来源,目前全省有4000多人将从中受惠。 依据2003年底开始施行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应加发5或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但是几年来,我省符合这一条件的人员中,只有约40可以领到这笔加发养老金。 近日出台的《办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这笔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渠道是:省级财政承担其直接供养人员及省本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员加发部分。各市、县(区)财政承担其直接供养人员和其所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加发部分。 《办法》规定,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发放对象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 《办法》规定,发放的标准是,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每月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对象的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基数增加后,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也随之增加。作者:袁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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