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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保安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身

http://www.51xue.org.cn  2009/5/2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2月26日央视国际新华网消息:针对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国务院法制办25日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等七种行为发生。  该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七种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的;(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的;(三)非法扣押他人证件、财物的;(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为客户或者本单位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的;(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意见征求:  法制办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3月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提出意见。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于2008年3月3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8年3月3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电子邮件:BAFW@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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