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195、人民警察应尽的义务:
(1)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2)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3)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4)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196、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197、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199、担任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201、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1)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202、人民警察的奖励种类: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03、人民警察执行警令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终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
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做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204、警务保障——是指国家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效地履行职责所给予的各种保障。
警务保障的主要内容有:
(1)法律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扰;对拒绝、阻碍人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2)社会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有义务给予支持和协助。
(3)物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国家在经费装备、科技等方面给予保障。
(4)生活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国家应在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扶恤优待等方面给予保障。
205、警用装备的管制: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天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6、执法监督:就是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与恰当进行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209、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职业道德是社会分工的产物。
职业道德规范:是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是评价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和品质的标准。
210、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
(1)对党忠诚,即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2)服务人民,即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3)秉公执法,即不循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4)清正廉明,即艰苦奋斗,克已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5)团结协作,即顾全大局,通力协作,互相尊重,相互支持;
(6)勇于献身,即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7)严守纪律,即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8)文明执勤,即谦虚谨慎,不耍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211、自觉遵守职业纪律的意义:自觉遵守职业纪律,是顺利完成职业任务,增强职业责任感,树立职业理想,提高职业思想觉悟和道德情操的重要保证。
212、人民警察职业纪律:是根据人民警察的职业责任、职业特点而制定的并要求全体人民警察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条例、条令等的总和。
人民警察职业纪律按其性质可分为: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
人民警察职业纪律的特点:
(1)政治纪律强调一致性。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思想、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完全一致。
(2)组织纪律强调服从性。其主要内容是:服从领导,服从指挥,服从命令。
(3)工作纪律强调唯实性。其主要内容有: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决不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坚决禁止刑迅逼供、打人骂人、滥用警械等。
(4)群众纪律强调廉洁性。其主要内容有:多办好事服务人民;说话和气办事公平;不准侵犯群众利益;不准贪脏枉法、以权谋私;决不搞特权、耍威风、欺压群众等。
213、人民警察的职业作风:是指人民警察在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和生活行为等方面的外在的反映,是人民警察的宗旨、任务、纪律、道德、价值观念、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等在人民警察职业行为中的一贯稳定的综合表现。其具体内容包括:
(1)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3)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4)廉洁奉公,遵纪爱民;
(5)立场坚定,敌我分明;
(6)机智勇敢,团结战斗。
215、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修养:是指在人民警察的职业实践中,在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指导下,依照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规范所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培养、自我锻炼和自我改造以及在实践中应达到的境界。
职业道德修养与职业道德的关系——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修养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一样,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生活的重要形式。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是从外部给人民警察以道德影响,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修养则是每个人民警察内在的自我教育。
216、实行警衔制的意义:实行警衔制度是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
217、我国警衔等级:人民警察警衔分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218、警衔晋级的条件:
(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2)胜任本职工作;
(3)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警衔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